枣阳市兴隆镇随阳店新一佳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昌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BTDLNX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兴隆镇随阳店街道32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3〕423号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现有证据仅能认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库存的过期食品和消费者投诉时购买的过期食品)为31.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商品的违法所得共计6元。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从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加加?陈醋”4瓶、“泡椒臭干子”3袋;
2、没收违法所得6元;
3、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6元。
1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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