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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多普乐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熙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2057707322J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西路金帝西郊市场二楼办公室20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5)4号
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取得新疆聚君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796,460.16元,税额103,539.84元,价税合计900,000.00元。经检查,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23年9月8日认证抵扣,货款通过中国银行伊宁市滨河路支行支付。此笔货款于支付当天通过个人账户分两次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熙转账退回819,000.00元,存在资金回流。你公司2024年4月3日申报增值税时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科107163.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采取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以上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条“……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银行资金流水明细、增值税申报表、完税证明、记账凭证及其附件、协查取证等资料共同证实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3581.86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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