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乐美佳食品厂(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桂英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4MAD21UMF2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玉贤街松林村快活岭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蔡市监处罚〔2026〕23号
当事人武汉市蔡甸区乐美佳食品厂于2025年9月29日生产“酒酒花生(炒货食品、油炸类)”100袋,全部销售给英山县炎定生活广场。销售价12元/袋。2025年10月3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于2025年9月29日生产销售给英山县炎定生活广场的“酒酒花生(炒货食品、油炸类)”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出具“酒酒花生(炒货食品、油炸类)”检验报告,(编号:№PHN20251154712)1份,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5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至2025年12月5日销售上述食品55袋。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660元。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协助调查,说明生产情况,认真进行了整改。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涉案食品45袋并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660元。
5000.00元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