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上漯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军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2399591374R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上蔡县华陂镇寺后赵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1-14
(2019)豫17知民初16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上蔡县上漯加油点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16
(2025)粤1302民初127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蔡县上漯加油站
黄耀三;钟雪停;陈桂红;惠城区三栋镇惠骏水洗砂加工场
裁判文书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市监处罚﹝2025﹞37号
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
罚款16000元
16000.00元
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2
豫1722环罚决字﹝2024﹞22号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上蔡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日对位于上蔡县华陂镇寺后赵村的上蔡县上漯加油站进行开展油气回收专项帮扶工作,经现场检查时该加油站正常经营中。在上蔡县上漯加油站站长(被授权人)张虎子的见证下及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由河南和众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员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泄露浓度、厂界非甲烷总烃五项指标参数进行现场检验。根据河南和众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为YQHSJF2024080004检验结果显示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液阻、泄露浓度、气液比、厂界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显示达标,油罐的密闭性检测初始压力:500Pa;依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最小剩余压力限值478Pa,经检测5min压力值为460Pa,检测结果判定不达标。根据现场勘察和检测报告结果分析判断该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 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 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 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 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1 个,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 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0, 代入公式:272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上蔡县上漯加油站安 装有油气回收装置,根据违法情形和对社会的影响程度、经案件 集体讨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定该案符合从轻处罚20%的情形, 最终裁量金额:21760。 书面陈述申辩申请予以采纳依据:该单位积极配合执法、 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该单位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提交了从轻行政处罚申请书。2024 年 9 月 19 日上蔡县生态环 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针对上蔡县上漯加油站召开了陈述申辩及 从轻行政处罚研讨会,会议结论性意见:上蔡县上漯加油站符合 从轻行政处罚条件。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该案给予减轻 20%的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 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21760.00元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4-09-26
3
上市监处罚﹝2024﹞191号
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 文件要求对当事人销售的92#车用乙醇汽油油品质量进行抽检,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按法定程序抽样并检验。抽检结果: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的92#车用汽油中乙醇含量和有机含氧化合物不合格,但为非车用乙醇汽油。
依据《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10000元
10000.00元
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