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睿宇劳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志高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502MABQY4LJ6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杏花路170号二楼2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应急立〔2024〕第8号U003C附1号U003E
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有效开展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对光伏电缆铺设施工作业可能遇到的风险隐患分析认识不全面,对可能发生的电缆线卷快速转动物体打击风险辨识和预判不足,对所属施工劳务班组管控不到位。二是未对临聘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岗位风险告知不足,即让其上岗作业。三是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不到位,专职安全员请假离岗后,没有另行安排安全生产专门管理人员对电缆铺设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对“7·29”事故责任单位保山睿宇劳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之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0元
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2024-09-20
2
元应急立〔2024〕第8号u003C附1号u003E
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有效开展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对光伏电缆铺设施工作业可能遇到的风险隐患分析认识不全面,对可能发生的电缆线卷快速转动物体打击风险辨识和预判不足,对所属施工劳务班组管控不到位。二是未对临聘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岗位风险告知不足,即让其上岗作业。三是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不到位,专职安全员请假离岗后,没有另行安排安全生产专门管理人员对电缆铺设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对“7·29”事故责任单位保山睿宇劳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之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0元
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2024-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