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拜泉县福源物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振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31333357702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拜泉县拜泉镇星火街三委18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6〕8号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拜泉县福源物业有限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存在角分四舍五入,共计多收11户,3.13元。至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3.13元。2025年10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拜市监责退字[2025]N006),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退款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多收价款3.13元予以退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多收价款的违法行为事实 5.拜泉县福源物业有限公司退款统计表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7.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多收价款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违规收取费用数量、金额
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涉嫌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情节较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本局采取处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的规定,同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裁量标准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四、价格监管;序号26“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关于从轻处罚情形的;具体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情节较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决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