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京科医学影像诊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丽霞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MA0NA89A3X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第3号原监狱局办公楼西侧的风华楼第1、2、3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回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9号
根据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2024 年3月28日,回民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呼和浩特京科医学影像诊断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第3号原监狱局办公楼西侧的风华楼第1、2、3层,法定代表人:张丽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NA89A3X)开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场所消防控制室 1 人值班,值班人员数量不足,该隐患问题已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回消限字〔2024〕第 0126 号)要求于 4 月 22 日前整改完毕;二楼走道窗户及一间诊室窗户外设置栅栏,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 0602 号)、张丽霞询问笔录、田林证人证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呼和浩特京科医学影像诊断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9600.00元
呼和浩特市消防支队回民区大队
2024-03-29
2
呼回市监处罚﹝2024﹞12号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该单位向就诊胸部DR正侧位患者收取100元,每人次应收取84元,实际收取100元,每人次多收取16元。共向500人次收取,共计多收取8000元。
1没收全部违法所得8000元。 2处以24000元罚款。 3共计罚没款32000元。
24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