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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鱼汤泡饭民俗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世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D2LJH4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笔架山街道胜利垸分场5组8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5〕146号
经查: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艾峰、李艳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位于石首市笔架山街道胜利垸分场5组80号的石首市鱼汤泡饭民俗酒店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当事人餐饮店操作间使用的食品加工油烟机、烤箱上面存在严重油渍;当事人库房内存放的“紫林”食醋5瓶,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4年9月14日,保质期三年,产地:山西省清徐县太茅路万花段550号,生产商:山西省紫林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CS10314012101087,产品标准号:SB/T2719,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产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现场无法给与提供。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5】16-2号,责令当事人2025年4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当罚【2025】16-2号,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艾峰、李艳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用因检查,经检查当事人操作间使用的食品加工油烟机、烤箱上面存在油渍;当事人库房摆放的“鸿福腊肠”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5年4月9日,保质期:270天,产品标准代号:Q/RYSP00035,产地:广东省中山市,制造商:广东荣业食品有限公司,厂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鳖山村观仙北路9号,共计7袋。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以上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处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处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计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2
石首市监处罚〔2024〕223号
2024 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艾峰、李艳出示执法证后对石首市笔架山街道胜利垸分场5组80号的石首市鱼汤泡饭民俗酒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间有部份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正在工作;操作间员工张凡芝、严元珍、王久英、金翠枝未办理有效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当场对此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4】16-9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3月1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当罚【2024】16-9号),给予当场警告行政处罚。2024年 3月 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进行了相关整改,但当事人店内员工张凡芝、严元珍、王久英、金翠枝、李军、陈中英、张远华、胡星仍未办理有效健康证在岗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5
3
石首市监处罚〔2023〕82号
经查:2023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艾峰、陈红在石首市笔架山街道胜利垸分场5组80号的石首市鱼汤泡饭民俗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酒店食品仓库货架上摆放有哈尔滨永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亿香源"水晶粉丝”,每箱净含量::280克×10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日,保质期:24个月,一共两箱,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法定义务。为此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当罚【2023】16-01号),给予当场"警告”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3】16-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2月28日前改正。2023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石首市鱼汤泡饭民俗酒店进行检查时,当事人食品仓库货架上摆放有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柱侯酱“调味酱",生产日期:2022年2月15日,保质期:3年,规格:240克,一共有72瓶,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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