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公安县闸口镇远清家常菜餐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远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BYKUN3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闸口镇前进路145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181号
经查,2023年11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标称“山西灯山井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千年井”牌山西陈醋3瓶(保质期二年、生产日期2023.07.29)。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同时本机关执法人员还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餐馆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市监当罚﹝2023﹞94号),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年11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标称“赤壁市澜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香菇2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9.20),当事人仍不能提供该香菇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批次的合格证明文件,其餐馆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后查明,上述标称“赤壁市澜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香菇系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6日从公安县楚丰市场附近一流动摊贩处购进的,购进单价为55元/袋,购买了4袋,购货金额共计220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香菇用于烹饪活动中。截至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在烹饪活动中使用了上述香菇2袋,剩余2袋还未使用完。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香菇时,仍未查验该商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该批次的合格证明文件。 由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在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在采购食品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且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及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81之一般处理具体标准“拒不改正的,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罚款”、序号184之一般处理具体标准“拒不改正的,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19000元; 2、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19000元。 上述两项处罚合并执行,共计38000元,上缴国库。
19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