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兴客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壹号院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曲晓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81MAC5LNR29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大街城市壹号院S1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3〕48号
梅河口市兴客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壹号院分公司存在销售好太太酸菜与好太太酸菜馅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并且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行为。
梅河口市兴客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壹号院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好太太酸菜和好太太酸菜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免予处罚;
2、查封扣押18袋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
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8
2
邻税牟罚〔2023〕8号
遗失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 发票代码:051001800104 发票号码:53355603-53355608
罚款250元
25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邻水县税务局
2023-04-20
3
川1603交罚(2023)0056号
2023年04月09日16时2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刘明和蒋涛在双老路K10+200处对广安市国冉运输有限公司王刚驾驶的川X63118四轴货车例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货运车辆装载黄沙,未封闭式运输,不能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构成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
1、责令改正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四川省华蓥市交通运输局
2023-04-20
4
川1605交罚〔2023〕131号
广安华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川X65577四轴东风牌货车违法超限运输案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12日09时08分,当事人广安华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佘春林驾驶川X65577四轴东风牌货车运载渣土,从武胜县沿中路0K+100M处运往武胜县沿中路1K+200M处,行驶在武胜县旧县场镇处时,本机构执法人员做手势示意停车进行检查,经过检测,该车车货总重35310千克,超限4310千克,超限率13.9%。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勘验笔录》、《公路超限检测单》、《询问笔录》等予以佐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决定给予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行卸载4310千克超限货物;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2500.00元
广安市武胜县交通运输局
2023-04-19
5
广经税罚〔2023〕29号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罚款3200元
32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3-04-19
6
川1605交罚〔2023〕129号
重庆海豪运输有限公司渝DS3096四轴红岩牌货车违法超限运输案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10日23时37分,当事人重庆海豪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叶鹏驾驶渝DS3096四轴红岩牌货车运载片石,从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运往广安市武胜县飞龙镇,行驶在武胜县武胜县飞龙镇白坪乡祥升路加油站处时,本机构执法人员做手势示意停车进行检查,经过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1800千克,超限20800千克,超限率67.09%。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勘验笔录》、《公路超限检测单》、《询问笔录》等予以佐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决定给予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行卸载20800千克超限货物;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10500.00元
广安市武胜县交通运输局
2023-04-18
7
邻税罚〔2023〕2号
该企业在邻水县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邻水南出口平场项目,2020年1月项目结算拨款时,为少缴税款。雷建平(身份证号码:513031197410040072)作为大匠公司邻水南出口平场项目合伙人,通过小卡片广告让他人为大匠公司开具涉及挖掘机维修、运输等业务的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总金额70万。
罚款55000元
55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邻水县税务局
2023-04-17
8
川1605交罚〔2023〕124号
重庆经久物流有限公司渝DG9765四轴红岩牌货车违法超限运输案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10日23时40分,当事人重庆经久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黄华林驾驶渝DG9765四轴红岩牌货车运载片石,从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运往广安市武胜县飞龙镇,行驶在武胜县武胜县飞龙镇白坪乡祥升路加油站处时,本机构执法人员做手势示意停车进行检查,经过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1200千克,超限20200千克,超限率65.16%。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勘验笔录》、《公路超限检测单》、《询问笔录》等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决定给予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行卸载20200千克超限货物;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10500.00元
武胜县交通运输局
2023-04-14
9
广市税一稽罚〔2023〕1号
购买并销售燃料油业务,无真实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罚款300,000.00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的1,127,500.0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3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04-13
10
川1605交罚〔2023〕123号
重庆梦之队物流有限公司渝DN9551六轴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运输案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10日19时17分,当事人重庆梦之队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平全驾驶渝DN9551六轴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石子,从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运往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行驶在沿乐路14K+300M处时,本机构执法人员做手势示意停车进行检查,经过检测,该车车货总重68500千克,超限19500千克,超限率48.91%。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勘验笔录》、《公路超限检测单》、《询问笔录》等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决定给予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行卸载19500千克超限货物;2、罚款玖仟伍佰元整(¥:950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武胜县交通运输局
2023-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