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河南梵硕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苗小巧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45GMFYX2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农业路嵩山路交叉口西南升龙天汇6号院1号楼东单元9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中原市监处罚〔2025〕573号
2025年6月16日,我局接到投诉人关于当事人的投诉,称当事人向其发送所谓成功学生的案例,承诺购买其课程能帮其孩子提高成绩96%,当事人涉嫌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2025年6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于2025年6月23日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案件中止调查。2025年8月4日,我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与当事人重新取得联系,案件重启调查。本案于2025年8月5日立案调查,2025年9月4日调查终结。 2025年8月13日,苗小巧到棉纺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经询问,苗小巧确认举报人提供的聊天截图是其公司购买的广告推广,即由推广人员通过加微信发送宣传内容,其向推广人员支付150元服务费,推广时间为2025年6月1日至6月30日,并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应票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河南梵硕实业有限公司购买2025年6月1日至6月30日广告推广服务,由推广人员添加潜在客户(如学生家长)的微信,通过微信消息发送包含“我们是帮助孩子快速提升英语成绩的,提分率高达96%以上。”的话语向消费者进行广告宣传,其中“提分率高达96%以上”属于承诺效果的保证用语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数据的证明材料。当事人能够提供其购买广告推广的相应票据。执法人员确认违法广告制作费用为150元。 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人苗小巧身份证复印件1份,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站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举报人提供的涉及虚假广告的聊天页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3.苗小巧提供的广告推广费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制作费用的数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单位签名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委托推广人员通过微信向对不特定潜在广告受众发送宣传广告“提分率高达96%以上”且无法提供相应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当为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罚款人民币450元
450.00元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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