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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九信名嘉烟草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柴国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200MA72CXB905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建设西路阳光金水湾66号名嘉汇时尚中心二楼47-4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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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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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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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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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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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烟处﹝2024﹞第19号
2023年1月31日15时2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李瑞(执法证号:甘B46020000513)、伊勃(执法证号:甘B46020000510)在市场检查中,依法对位于嘉峪关市建设西路阳光金水湾66号名嘉汇时尚中心二楼47-48的嘉峪关市九信名嘉烟草店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出示了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履行告知义务后,经现场负责人钱欣(系该店店员)同意,在该店经营场所柜台内,现场查获非烟草口味铂德盛世雾化弹92盒、KING一次性电子烟34个、悦刻换弹雾化杆17个、MR.ONE即刻换弹雾化杆5个、小野烟杆10个,共计5个品牌,其中雾化弹92盒、KING一次性电子烟34个、雾化杆32个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该店铺负责人为:柴国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620201101340。柴国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上述电子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开具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单号0000597)。以上电子烟包装完整,无破损、挤压、变形等现象,检查中已将挪动过的物品复位。2023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柴国辉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嘉烟存处〔2023〕第10号),2023年11月24日经当事人柴国辉确认对涉案电子烟进行抽样送检,2023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提供的检测报告,检验结果显示以上涉案的35个品种342个电子烟均为伪劣电子烟(详见检测报告R-DWZ620123110107)。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李瑞(28020052011),伊勃(28020052013)与当事人柴国辉共同对2023年1月31日的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电子烟、涉案电子烟照片、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023年2月3日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2023年11月24日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2023年11月27日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进行确认。当事人柴国辉2023年1月31日销售非烟草口味电子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违法行为。本局查明:当事人柴国辉经营位于嘉峪关市建设西路阳光金水湾66号名嘉汇时尚中心二楼47-48的嘉峪关市九信名嘉烟草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620201101340。2022年6月以前(国家实行电子烟管控政策前)当事人柴国辉从电子烟分销商处以每盒40-60元的价格购进BOULDER铂德盛世雾化弹(每盒3个,每盒售价99元)、以每个160元的价格购进悦刻换弹雾化(每个售价200元)、以每个40多元的价格购进MR.ONE即刻换弹雾化杆(每个售价100元)、以每个130元的价格购进小野烟杆(每个售价180元)进行销售,2022年10月从微商处以每个30元左右的价格购进KING一次性电子烟(每个售价99元)进行销售。当事人柴国辉在国家规定的电子烟过渡期(2022年9月30日)前,未将购进的非烟草口味的电子烟销售完毕,过渡期后仍继续销售剩余的非烟草口味电子烟,截止2023年1月31日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32个雾化杆、276个电子烟雾化弹、34个KING一次性电子烟,共计35个品种342个非法生产的电子烟尚未销售出去。因无法查清购进价格,依据《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国烟法〔2022〕165号)和《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在销卷烟雪茄烟电子烟品牌均价的通知》甘烟办综〔2024〕2号的规定,以上电子烟案值认定为17752.56元,所涉电子烟为伪劣电子烟。以上事实有负责人柴国辉经营场所现场查获的违法电子烟342个、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检查勘验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现场拍摄的涉案电子烟产品照片1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在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责令当事人柴国辉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并将非法销售的342个电子烟产品公开销毁。
0.00元
嘉峪关市烟草专卖局
2024-11-13
2
嘉烟处﹝2024﹞第20号
2023年11月23日9时3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李瑞(执法证号:28020052011)、伊勃(执法证号:28020052013),在市场检查中,依法对位于嘉峪关市建设西路阳光金水湾66号名嘉汇时尚中心二楼47-48的嘉峪关市九信名嘉烟草店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出示了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履行告知义务后,经现场负责人王梦瑞(系该店店员)同意,在经营场所柜台内,现场查获非烟草口味SUN雾化弹23盒零4个、铂德盛世雾化弹104盒零9个、BOULDER雾化弹1盒零34个、KING一次性电子烟4个、BOULDER换弹雾化杆51个,共计5个品牌,其中雾化弹128盒零47个、KING一次性电子烟4个、雾化杆51个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该店铺负责人为:柴国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620201101340,柴国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上述电子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开具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单号0000713、0000715)。以上电子烟包装完整,无破损、挤压、变形等现象,检查中已将挪动过的物品复位。2023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柴国辉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嘉烟存处〔2023〕第57号),当日经当事人柴国辉确认对涉案电子烟进行抽样送检。2023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提供的检测报告,检验结果显示以上涉案的25个品种486个电子烟均为伪劣电子烟(详见检测报告R-DWZ620123110105)。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李瑞(执法证号:28020052011)、伊勃(执法证号:28020052013)与当事人柴国辉共同对2023年11月23日的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电子烟、涉案电子烟照片、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023年11月24日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以及2023年11月27日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进行确认。当事人柴国辉2023年11月23日销售非烟草口味电子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违法行为。本局查明:当事人柴国辉经营位于嘉峪关市建设西路阳光金水湾66号名嘉汇时尚中心二楼47-48的嘉峪关市九信名嘉烟草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620201101340。2022年6月以前(国家实行电子烟管控政策前)当事人柴国辉从电子烟分销商处以每盒4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铂德盛世中文版标识和BOULDER英文版标识的各种水果味口味的雾化弹(每盒3个,每盒售价99元)、以每个3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BOULDER品牌的电子烟杆(每个售价70元不等)进行销售;2022年10月从微商处以每个30元左右的价格购进KING一次性电子烟(每个售价99元)进行销售;2023年10月从上门推销男子处以试销的方式购进SUN品牌的非国标电子烟弹(每盒3个,每个售价33元)进行销售。当事人柴国辉在国家规定的电子烟过渡期(2022年9月30日)前,未将购进的非烟草口味的电子烟销售完毕,过渡期后仍继续销售剩余的非烟草口味电子烟,同时从其他渠道购进非国标电子烟进行销售。截止2023年11月23日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431个非国标的电子烟雾化弹、4个KING一次性电子烟、51个雾化杆,共计25个品种486个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尚未销售出去。因无法查清购进价格,依据《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国烟法〔2022〕165号)和《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在销卷烟雪茄烟电子烟品牌均价的通知》甘烟办综〔2024〕2号的规定,以上电子烟案值认定为26782.29元。以上事实有负责人柴国辉经营场所现场查获的电子烟产品486个、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份、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涉案电子烟产品照片1张、检测报告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在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无证明该店销售电子烟数量、价格以及柴国辉所购电子烟价格的证据,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电子烟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不予采信,其它证据全部采信。
责令当事人柴国辉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并将非法销售的486个电子烟产品公开销毁。
-元
嘉峪关市烟草专卖局
2024-11-13
3
嘉烟处﹝2024﹞第17号
2024年8月1日15时08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殷亮(执法证号:28020052006)、李瑞(执法证号:28020052011)、伊勃(执法证号:28020052013)在市场检查中,在现场出示了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履行告知义务后经现场负责人何雅雯同意后,依法对位于嘉峪关市建设西路阳光金水湾66号名嘉汇时尚中心二楼47-48的嘉峪关市九信名嘉烟草店进行检查,该店铺负责人为:柴国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620201101340,在现场负责人何雅雯(系该店营业员)的配合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柜内,现场查获水果口味一次性电子烟EX(MANGOLCE)伍盒、BOULDER铂德盛世雾化弹(芋泥啵啵)肆盒、VS(绿豆棒冰)伍盒等共计壹拾玖个品种壹佰零叁盒零四个。被依法查获的上述调味电子烟均为非烟草口味。故负责人柴国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嘉烟存通〔2024〕第17-1号、嘉烟存通〔2024〕第17-2号、嘉烟存通〔2024〕第17-3号、嘉烟存通〔2024〕第17-4号,以上电子烟包装完整,无破损、挤压、变形等现象,检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何雅雯全程在现场配合,未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提出陈述与申辩并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经局领导批准后于当日立案调查。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电子烟予以抽样并向当事人柴国辉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嘉烟存处〔2024〕第17号),并依法将涉案的电子烟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2024年8月27日,我局收到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提供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以上涉案的19个品种103盒4个电子烟均为伪劣电子烟(检验报告编号:R-DWZ620124080090)。本局查明:当事人柴国辉经营位于嘉峪关市建设西路阳光金水湾66号名嘉汇时尚中心二楼47-48的嘉峪关市九信名嘉烟草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620201101340,该店现在的经营由其合伙人赵寿杰负责。被查获的电子烟是赵寿杰与2024年7月将2022年底铂德盛世品牌厂家送的非烟草口味的电子烟烟弹、从上门推销的男子处以每盒24元的价格购得的EX品牌电子烟烟弹以及从微信上以每盒40元的价格购得的VS品牌电子烟烟弹,共计19个品种105盒非烟草口味烟弹通过京东快递(无证明其邮寄电子烟行为的证据)邮寄至嘉峪关市九信名嘉烟草店用于销售。截止2024年8月1日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时以每个33元的价格销售了2个非烟草口味电子烟烟弹,剩余19个品种103盒零4个电子烟烟弹。因当事人柴国辉及合伙人赵寿杰无证据证明所购电子烟价格以及实际销售电子烟的数量和价格,故当事人柴国辉及合伙人赵寿杰所陈述的电子烟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不予采信,其它证据全部采信。依据《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在销卷烟雪茄烟电子烟品牌均价的通知》甘烟办综〔2024〕2号的规定,以上依法查获电子烟案值认定为9247.82元,所涉电子烟为伪劣电子烟。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柴国辉经营场所现场查获的违法电子烟103盒零4个、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4份、现场拍摄的照片、涉案电子烟产品照片、现场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负责人及合伙人询问笔录各2份等证据在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责令当事人柴国辉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并将非法销售的103盒零4个电子烟产品公开销毁。
0.00元
嘉峪关市烟草专卖局
2024-10-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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