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纳凯万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伍启航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2MAECXLT56X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园东路133号喜盈门建材家具广场1号楼62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莆市监处罚〔2025〕11040001号
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在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园东路133号喜盈门建材家具广场1号楼623室从事网络销售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通过京东平台网店“霸普医疗保健旗舰店”销售全身艾灸汗蒸太空舱艾灸床,上述相关产品的销售页面含有“产后发汗、减肥瘦身、美容美体、增强体质”等字样内容,当事人另通过京东平台网店“ELOF医疗保健旗舰店”销售东洋之花眼膜贴,上述相关产品的销售页面含有“淡化细纹、敷走眼袋、眼袋越重、效果越好、贴褪黑淡纹”等字样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宣称内容的来源依据,广告展示的信息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上述广告,系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广告制作者无法查清,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费用共计300元。
-
-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0
2
莆市监处罚〔2025〕06240007号
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在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园东路133号喜盈门建材家具广场1号楼623室从事网络销售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因经营需要,通过京东平台开设网店“霸普医疗保健旗舰店”并采取“一件代发”的经营模式销售米琪邦止血贴、利拉萘酯外用液和撒隆巴斯镇痛贴相关产品,其中米琪邦止血贴的供货商是拼多多平台网店“日本透析小助手”,利拉萘酯外用液和撒隆巴斯镇痛贴的供货商是拼多多平台网店“Genstore海外专营店”,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产品的销售订单从供货商网店下单采购的记录(收货人姓名、联系电话、收货地址等信息一致);当事人销售上述撒隆巴斯镇痛贴4笔订单,销售金额370.83元,销售利拉萘酯外用液12笔订单,销售金额759元;经我局对当事人提供的撒隆巴斯镇痛贴和利拉萘酯外用液产品外包装标签资料委托翻译并组织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撒隆巴斯镇痛贴和利拉萘酯外用液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相关药品的标签未按规定使用中文标明药品批准文号等内容,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撒隆巴斯镇痛贴和利拉萘酯外用液期间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件;当事人销售上述米琪邦止血贴1笔订单,销售金额194元,经我局对当事人提供的米琪邦止血贴产品外包装标签资料委托翻译,相关产品的外包装标签标示有“已杀菌(环氧乙烷处理);用于伤口覆盖和保护、伤口的皮肤粘合,身体创伤部位的支撑等;医疗器械申报编号:13B2X00218131130、医疗用品(4)整形用品、普通医疗器械-救止血贴”相关字样内容,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上述米琪邦止血贴的标签未按规定使用中文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等内容。
综上,认定当事人未经批准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且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撒隆巴斯镇痛贴和利拉萘酯外用液,其无证销售境外药品的货值金额1129.83元,违法所得1129.83元;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米琪邦止血贴的货值金额194元,违法所得194元。
1、对当事人未经批准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和经营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29.83元,并处罚款10000元;2、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的行为,处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4129.83元,上缴国库。
13000.00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