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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新健明药店(个人独资)得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建中注册资本:8.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1MA49P2311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崩坡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5〕69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2月起在团风县团风镇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与团风新健明药店(个人独资)团方店(另案处理)为同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但有不同的负责人,属开展经营活动的不同主体资格。 2024年12月20日,团风新健明药店(个人独资)团方店从南京医药湖北有限公司业务员石某处以团风县团风镇张家窑村卫生室为购进单位购进“甘精胰岛素注射液”20支(生产企业:赛诺菲(北京)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EBJL021,规格:3ml:300单位,1支/盒(预填充)),购进价格70.32元/支。2025年1月3日,团风新健明药店(个人独资)团方店通过医保结算系统以98元/支的价格销售上述药品1支给顾客何某,后因何某强烈要求退货,团风新健明药店(个人独资)团方店将上述退货药品1支调拨至当事人处,双方未约定调拨价格,也未实际支付相应货款。2025年2月18日,当事人通过医保结算系统以98元/支的价格销售上述退货药品给顾客徐某,销售收入98元。 2025年1月15日,当事人从南京医药湖北有限公司业务员石某处以团风县团风镇张家窑村卫生室为购进单位购进“甘精胰岛素注射液”30支(生产企业:赛诺菲(北京)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EBJL048,规格:3ml:300单位,1支/盒(预填充)),购进价格70.32元/支。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未按规定查验药品供货方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不能提供上述药品合法随货同行单、购进发票、与供货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截至2025年6月11日,上述药品已销售23盒,销售价格98元/盒,剩余7盒。 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的渠道是合法的,当事人未按规定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成立。本案涉案药品货值金额3038元,违法所得235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甘精胰岛素注射液”7盒;2.没收违法所得2352元;3.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7352元。
15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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