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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琦鑫烨科技有限公司第七营业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从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H8AMY0Q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龙岗大道(坪地段)2098号1栋12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岗烟处﹝2025﹞第513号
“深圳市琦鑫烨科技有限公司第七营业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440307237389;有效期限:2025年1月10日至2026年1月8日)的负责人邓从焕在外购入真龙(起源)等共计16个品规34.4条卷烟(其中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6个品牌规格12.4条、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共10个品牌规格22条),因该批涉嫌违法卷烟尚未销售,故不存在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经查询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省级端),邓从焕及所属卷烟经营商户“深圳市琦鑫烨科技有限公司第七营业部”先后于2025年8月28日、2025年10月11日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受到行政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
对当事人深圳市琦鑫烨科技有限公司第七营业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对当事人深圳市琦鑫烨科技有限公司第七营业部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该批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并实行销毁处理。因当事人深圳市琦鑫烨科技有限公司第七营业部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1年内被烟草专卖局处罚两次,依法取消深圳市琦鑫烨科技有限公司第七营业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440307237389)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0.00元
深圳市龙岗区烟草专卖局
2026-01-08
2
龙岗烟处﹝2025﹞第403号
“深圳市琦鑫烨科技有限公司第七营业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440307237389;有效期限:2025年1月10日至2026年1月8日)的负责人邓从焕在外购入双喜(硬经典1906)等共计25个品规33条卷烟(其中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19个品牌规格24条、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共5个品牌规格8条、国产真品卷烟共1个品牌规格1条),因该批涉嫌违法卷烟尚未销售,故不存在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经查询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省级端),邓从焕及所属卷烟经营商户“深圳市琦鑫烨科技有限公司第七营业部”在2025年8月28日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受到行政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对当事人深圳市琦鑫烨科技有限公司第七营业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对当事人深圳市琦鑫烨科技有限公司第七营业部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该批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并实行销毁处理。对当事人深圳市琦鑫烨科技有限公司第七营业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40.00元5%的罚款(计人民币7.00元)。双喜(硬金五叶神)共1个品牌规格1条国产真品卷烟因用于鉴别检验已损耗,并根据国家局法规司《关于专卖执法活动中若干问题的参考处理意见》第三条等规定,补偿鉴别检验损耗费用121.90元。
7.00元
深圳市龙岗区烟草专卖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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