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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银生糖果糕点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军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232184300708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景川路6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景东处罚﹝2026﹞17号
经调查,该抽样检验食品蛋条(油炸糕点)确属景东彝族自治县糖果糕点厂生产食品,生产日期:2025-11-02,生产数量342袋,规格:170克/袋,合计质量58140克(58.14千克),销售价格3.00元/袋,合计销售金额1026元,案发时已经全部销售。根据检验结果结论,认定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注》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为不合格食品。
景东彝族自治县糖果糕点厂生产经营出现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条(油炸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并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通知《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2)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建议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26元; 2.罚款2000.00元。 罚没两项合计金额3026.00元(大写:三仟零贰拾陆元整)。
2000.00元
景东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5
2
云市监普景东处罚﹝2025﹞24号
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百货、副食、五金交电零售,糖果、糕点加工销售。 2025年3月13日,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加工的“普通饼干(韧性饼干)”(规格:170G/袋,生产日期2025年3月7日),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3月28日,该公司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C202503334)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日,当事人申请复检,经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2025年4月18日出具的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501690)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抽检批次产品当事人共加工了400袋(规格:170G/袋),2025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2元/袋,销售金额合计800元。当事人收到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按照我局责改要求,及时通过电话联系经销商召回不合格产品,但已全部销售到零散消费者手中,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无不合格产品召回,故认定违法所得800元。 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分析,检查原材料及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生产过程中关键点的控制,经过排查认为是添加剂用量没有把控好及烘烤时间不足导致,并对2025年4月15日加工的“普通饼干(韧性饼干)”自行送检,经普洱市检验检测院检测,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142025-WD0048)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符合GB 2760-2024《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景东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3
云市监普景东处罚﹝2024﹞98号
一、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胭脂红生产蛋条(油炸糕点)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在生产蛋条(油炸糕点)过程中,以食品添加剂胭脂红作为食品挂彩,超过了其使用范围,此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当事人生产的被投诉批次的“蛋条(油炸糕点)”是于2024年7月10日生产的,生产数量为380袋,质量64.6KG,销售价格3.00元/袋,案发时已经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140.00元。二、当事人虚假标注标签标识标示内容事实。经调查,1.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蛋条(油炸糕点)”营养成分表中成分项目标注数据与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中检测数据一致,不存在虚假标注标签标识标示内容行为。2.“兰花根(油炸糕点)”营养成分表中成分项目标注数据和“蛋条(油炸糕点)”相同,但与当事人提供的“兰花根(油炸糕点)”《检验报告》中营养成分表成分项目数据不一致,其行为属于虚假标注标签标识标示内容行为。涉案食品“兰花根(油炸糕点)”400袋,质量68KG,销售价格3.00元/袋,案发时已经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200.00元。三、当事人生产“蛋条(油炸糕点)”和“兰花根(油炸糕点)”是否属热加工食品的事实。当事人生产的“蛋条(油炸糕点)”和“兰花根(油炸糕点)”,在生产过程中,均通过热加工和冷加工两个生产工艺流程,最终均以冷制加工工艺完成产品的生产,当事人在定义“蛋条”和“兰花根”过程中,未考虑产品的最终冷制加工过程就对其进行了定义,导致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标签标识标示加工方法均为热加工,此标注加工方法错误,从而导致食品名称定义错误,致使食品名称未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食品名称4.1.2.1标准要求“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标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理由,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三个违法行为作并处,并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没收违法所得2340.00元;2.罚款1000.00元。以上罚没两项合计3340.00元(大写:叁仟叁佰肆拾元整)
1000.00元
景东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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