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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玉阳游戏部落网络会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2MA48Q9EA9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子龙路31号(新时代文化广场B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12
2021-07-20
(2021)鄂05民终18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阳市玉阳游戏部落网络会所、彭*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26
2020-11-13
(2020)鄂0582民初1410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邓**与夏**、当阳市玉阳游戏部落网络会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96号
经查,当事人2020年9月1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205820036611),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制生鲜乳饮品),该《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5年8月31日到期,到期后当事人未申请延续,至2026年4月9日检查当日,当事人仍在经营自制饮品。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吧台后设自制饮品操作台,由在班的网管员和收银员制作“经典水果茶”“缤纷橘橙汁”等自制饮品销售;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西北角设厨房操作间1间,聘请刘运菊为厨师,自2026年2月起制作“面条”“炒饭”等餐品销售。2026年4月9日检查当日,当事人不能提供厨师刘运菊、当班收银员罗珊珊的有效健康证明。 当事人从淘宝网购进“橙子果肉饮料”“柚子果肉饮料”“百香果汁饮料”“芒果味爆爆珠果味酱”等产品用于现场制售饮品。 截至2026年4月9日检查当日,剩余已开封“橙子果肉饮料”1瓶(净含量1.2kg/瓶;生产商:苏州鲜活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32058300978;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01月19日),已于2026年1月18日到期;剩余已开封“柚子果肉饮料”1瓶(净含量1.2kg/瓶;生产商:苏州鲜活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32058300978;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02月08日),已于2026年2月7日到期;剩余已开封“百香果汁饮料”1瓶(净含量1.2kg/瓶;生产商:苏州鲜活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32058300978;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07月15日),已于2025年7月14日到期;剩余已开封“芒果味爆爆珠果味酱”1瓶(净含量1.2kg/瓶;生产商:上海奕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36082110100;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0604),已于2025年6月3日到期。在2026年4月9日检查当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橙子果肉饮料”“柚子果肉饮料”等产品销售方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 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不能提供厨师刘运菊、收银员(饮品制售员工)罗珊珊的有效健康证明,不能提供“橙子果肉饮料”“柚子果肉饮料”“百香果汁饮料”“芒果味爆爆珠果味酱”等产品的销售方资质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不能提供自制饮品和餐品销售台账。 当事人未对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制售饮品的经营成本进行单独核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市场调查当事人违法使用的过期产品货值金额为103.26元。当事人销售“面条”“炒饭”等餐品的销售金额为9000元,餐饮食材采购等费用为3000元,违法所得为60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该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橙子果肉饮料”1瓶、“柚子果肉饮料”1瓶、“百香果汁饮料”1瓶、“芒果味爆爆珠果味酱”1瓶,并处罚款5000元。 2.《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11000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依据该规定,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依据该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及索取资质票据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橙子果肉饮料”1瓶、“柚子果肉饮料”1瓶、“百香果汁饮料”1瓶、“芒果味爆爆珠果味酱”1瓶;4.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5.处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16000元。
15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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