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杨阳林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贾凤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703MAD4A95C34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厢街道安昌西路27号附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绵涪市监处罚〔2025〕72号
2025年4月17日,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举报线索,对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厢街道安昌西路27号附17号的绵阳市涪城区杨阳林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对外营业。经核实,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标注为“ZIPPO”优质打火机燃料的产品4瓶,规格133ml,标注有“美国制造,之宝制造公司;底部有“235292116UV6Z”的编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及产品的合格报告。经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初步鉴定,上述4瓶打火机燃料系假冒该公司的产品。经审批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4瓶打火机燃料依法予以扣押。\n本案于2025年5月12日经领导审批决定立案调查。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6月18日调查终结。\n经查明,之宝制造公司授权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其在中国地区的各项知识产权保护事宜。“Zippo”商标系之宝制造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4335413号,注册有效期限:200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受法律保护。2025年5月12日,之宝(中国)户外产品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及商标注册证明材料,证明上述Zippo打火机燃料系侵犯之宝制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n另查明,绵阳市涪城区杨阳林百货店成立于2023年11月28日,经营范围为主要为日用百货。经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3月17日在拼多多平台上一家名为Zippo官方旗舰店(企业注册号:913205853296129269,企业名称:之宝(中国)户外产品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龙江路601号)的店铺进购两组共计6个打火机燃料,拼单价格为119.8元,实付115.61元(约20元/个)。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购买记录截图以及供货方在拼多多平台的页面宣传图片。经核实,涉案产品供货方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首页宣传有“之宝制造公司 官方授权 100%正品 假一赔十”的相关内容,在产品销售页面有“油品验真码标志”的相关介绍。供货方销售的规格133ml的Zippo打火机燃料单价为29.9元/个(购买多个有优惠)。当事人辩称,其在购买时向商家询问了该Zippo打火机燃料是否为正品,商家客服承诺是正品,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聊天记录。案发后,当事人找到供货商要求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供货商向当事人出具了Zippo打火机燃料的品牌授权证明(拼多多平台旗舰店授权书)。此外,当事人辩称,因为商品从平台下架,无法找到销售记录,故本案涉案打火机燃料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1、没收侵犯“Zi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打火机燃料4瓶。
0.00元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7
2
绵涪市监处罚〔2025〕4号
经调查,经北京中译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物品外包装进行翻译,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商品的标签信息为:物品正面文字“Seconds Salon Hair-Mask”翻译为“8秒沙龙发膜”,背面文字翻译为“玛丝兰MASIL8秒沙龙发膜,[使用方法]:在头发湿润的状态下,取适量本品涂抹在头发上,轻软按摩片刻,然后清洗干净即可。[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化妆品责任销售企业]:(株)bijukorea 韩国制造”。故该类涉案物品主要用于深度护理头发,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的定义,应认定为化妆品。\n另查明,绵阳市涪城区杨阳林百货店成立于2023年11月办理有《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备案证》,主要经营模式为线上销售,案发时当事人待销售的商品全部存放在店内货架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通过网络平台查询,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陈列的涉案物品在美团平台正常销售,产品销售页面有“拆包售卖,中文信息在外包装,需要拍前联系”的字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涉案产品的外包装,并现场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川市监绵涪限提[2024]1226号),请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我局提供上述标签标注为“Seconds Salon Hair-Mask”的商品进货票据、同批次产品的中文标签以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等材料,当事人逾期未提供。2025年1月7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赵颖(店长)在接受我局询问调查时,向我局提供了1张化妆品的中文标签,辩称该标签为涉案商品的中文标签,并称该店在进行收货的时候,该商品最小包装上的标签和商品是分开的,该店收货人员忘记将此标签贴在最小包装的商品上。但当事人提供的标签无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故无法证明当事人提供的中文标签和执法人员扣押的商品具有关联性。\n再查明,当事人辩称是,涉案商品是采购员通过网络平台进购的,当事人向我局提供通过网络平台在名为“烟台丕妵国际贸易公司”购买名为“韩国进口MASIL玛丝兰洗发膜(粉)柔顺款”产品的的截图打印件,但图片上无产品批次,且未体现购买数量,故无法认定与涉案产品的关联性。当事人辩称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购进数量,其向我局提供的手机后台的库存数据显示,涉案产品库存量为29支,均已下架。当事人辩称,执法人员扣押涉案产品28支,剩余1支由当事人自行销毁。\n综上,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成立,涉案产品的数量以当事人提供的库存量29支计算,单价以美团销售的价格4.99元/支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44.71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且美团平台无成交记录,故无违法所得。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与涉案产品具有关联性的中文标签、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进货凭证,故当事人涉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成立。\n
1、警告;\n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涉案化妆品28袋;\n3、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