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双鸭山市龙生供热供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永卫注册资本:12539.812298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00322945736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一马路中段(新世纪大厦综合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8
(2021)黑0502民初327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双鸭山市龙生供热供水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众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2
2022-01-13
(2021)黑0502民初327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双鸭山市龙生供热供水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众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3
2021-06-28
(2021)黑0502民特61号
确认调解协议
双鸭山市龙生供热供水有限公司,李**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4
2020-10-23
(2020)黑0502民初101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于**
双鸭山市龙生供热供水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5
2020-10-23
(2020)黑0502民初102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赵**
双鸭山市龙生供热供水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6
2020-10-13
(2020)黑05民初1号
返还原物纠纷
双鸭山华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双鸭山市龙生供热供水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07-24
(2020)黑0502民初102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袁**
双鸭山市龙生供热供水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8
2020-06-02
(2020)黑0502民初102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赵**
双鸭山市龙生供热供水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9
2020-02-05
(2020)黑05民初1号
返还原物纠纷
双鸭山华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双鸭山市龙双供热有限公司,双鸭山市龙生供热供水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02-05
(2020)黑05民初1号
返还原物纠纷
双鸭山华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双鸭山市龙生供热供水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9
2016-07-25
(2015)尖民初字第338号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孙*与双鸭山市双房公共设施维修管理中心、双鸭山市龙生供热供水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1429.64元
民事案件
2
2020-09-30
2020-07-23
(2020)黑0502民初102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黑0502民初1020号原告袁**诉被告双鸭山市龙生供热供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11-13
2017-09-18
(2017)黑05民初35号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黄**与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双鸭山弘烨供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市龙生供热供水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10-31
2017-06-14
(2015)尖民初字第186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张**诉双鸭山市双房公共设施维修管理中心、双鸭山市龙生供热供水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鸭山弘烨供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428636.49元
民事案件
5
2017-10-31
2017-05-10
(2017)黑0502民初16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孙*诉被告双鸭山市双房公共设施维修管理中心、双鸭山市龙生供热供水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鸭山弘烨供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86444.14元
民事案件
6
2017-10-31
2017-09-30
(2017)黑05民终530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双鸭山市双房公共设施维修管理中心等2人与孙*等3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7-10-31
2017-09-28
(2017)黑05民终582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双鸭山市双房公共设施维修管理中心、黑龙江省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双鸭山弘烨供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市龙生供热供水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字﹝2023﹞151号
2023 年6 月28日,根据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龙生供热供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2021年7月22日财务帐中记录了一笔双鸭山市尖山区皇家永利量贩式歌厅(已注销)的入网费974.40元,当事人收取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合理费用(入网费)。 经查,2021年7月22日,当事人作为集中供热企业发现其提供服务的用户双鸭山市尖山区皇家永利量贩式歌厅在厨房私接暖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32.48平方米,故向该用户按30元/平方米,收取了入网费974.40元。没有按照2021年3月实施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第二条 第(四)项的规定“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四)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要求,违法收取入网费,违法所得共计974.4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和授权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财务帐中的收款凭证和银行存款票据、房屋外接供热面积审批表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收取入网费用的事实; 3、与当事人相关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收取兴趣班费用行为的存在事实; 4、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退还多收价款的事实;5、《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证明当事人违反了相关文件的规定;6、《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第 722号令)。证明当事人违反了相关文件的规定。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确认。 2023 年7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双市监执六告〔2023〕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并告知拟对当事人:1、限期退还多收价款974.40 元,逾期未退还或拒不退还的,依法予以没收,消费者要求退还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1948.8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局于 2023 年8月 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双市监责退字[2023]09号),依法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多收价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第 722号令)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974.40元;          2. 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1948.80元;罚没合计2923.20元。
1948.8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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