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柳州市鱼峰区临江复印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覃柏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00MA5MFCN663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水南路245号天山·上城1栋1-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区烟处[2025]第22号
2025年5月17日13时01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在柳州市鱼峰区水南路245号天山上城“丹八桂便利店(天山上城店)”购买了7包南京(炫赫门)(20元/包),因卷烟抽起来味道不对、燃烧快,故认为是假烟。2025年5月20日9时36分,我局执法人员到达柳州市鱼峰区驾鹤街道水南路245号天山上城1栋1-3号进行检查。在场所有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专卖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挠执法的义务。经当事人同意并在其监督配合下,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核实该经营场所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者:覃柏溪,许可证号:450200105573,经营地址:柳州市水南路245号天山上城1栋1-3号),并在该经营场所进门左手边背柜里检查出 “盗码”南京(炫赫门)1条,经执法人员初步鉴别,该1条南京(炫赫门)为假冒卷烟。经现场检查和询问得知,当事人告知自己名字叫覃柏溪,是经营者本人,被检查人覃柏溪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任何合法进货手续、有效票据及相关证明,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现场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城区烟存通[2025]第22号),将上述1条卷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过程中,被检查人覃柏溪明确表示无异议。另在被检查人覃柏溪的监督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卷烟进行抽样送检,抽检的卷烟品牌、数量详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对抽样送检卷烟进行现场封样,由被检查人覃柏溪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整个检查过程中被检查人始终在场予以配合和监督,我局执法人员均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并对检查过程进行了现场拍摄,检查过程没有对被检查人覃柏溪的人身和财物造成任何的伤害和损坏。现场检查于2025年5月20日10时46分结束。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B45250500045),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鉴定结论为:南京(炫赫门)1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查实,当事人覃柏溪在柳州市水南路245号天山上城1栋1-3号经营便利店,该经营场所的负责人为覃柏溪,其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50200105573。上述被我局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的1条卷烟属当事人覃柏溪所有。当事人覃柏溪将违法卷烟储存在其经营的柳州市水南路245号天山上城1栋1-3号货物存放地内,用于销售获利。 本案当事人覃柏溪在询问笔录中供述了从一名上门推销卷烟的中年男子处以140元/条的价格购进2条南京(炫赫门)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并将卷烟放至经营场所售卖。截至案发当日,已按照200元/条的价格售出1条南京(炫赫门)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赚取利差60元,实际获取违法所得200元,上述情况均为当事人覃柏溪自述,无销售发票、账册等单据印证,因此我局对覃柏溪在询问笔录中供述中的已购进总数、已销售总数、购进价格及销售价格根据现有证据我局不子采信,违法所得也无法查清。综上,我局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1条南京(炫赫门)卷烟计算其违法经营总额。依照《广西区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4]25号)》,上述1条卷烟违法经营总额计算为180元[计算方法:南京(炫赫门)1条×180元/条=180元]。经查询《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及其他相关平台,未发现当事人覃柏溪立案之日前三年内曾因从事涉烟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投诉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1条涉案卷烟、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的罚款,即180×20%=36元(大写:叁拾陆元整)的罚款。
36.00元
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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