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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星之钜彩板型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小年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23MA215QD53P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如东县掘港街道友谊西路1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X00168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起向南通东星钢业有限公司承租厂房(分南北2个厂房)和厂房内的起重机(4台,16吨1台、10吨3台),主要从事彩板型钢加工经营活动,起重机用来为当事人吊原材料和加工好的成品。因当事人承租的厂区北边厂房破旧,多年未起用,厂房内1台起重机(10吨)一直处于报停状态且未使用;南边厂房内有3台起重机(16吨1台、10吨2台),由于市场行情不好,订单减少,2台10吨起重机自去年以来一直未使用,当事人自去年以来都是使用的16吨起重机(型号:LDA,起重量:16t,出厂编号:0805026)。2025年6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上述16吨的起重机,该起重机的特种设备标志上标注下检日期为2024年6月。自2024年7月至案发,上述起重机未检验。根据《起重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因未报检造成使用未检起重机的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2025年6月16日,当事人向本局申请解除查封,原因为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上述起重机进行检验,经批准,当日对上述查封的起重机解除查封,且设备检验合格。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30000元
30000.00元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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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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