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四十里梁荞麦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永岗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5MA7YPQ059H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新井渠村1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市监处罚〔2025〕129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苦荞麦小米粥,外包装宣传“黑苦荞富含芦丁,黄酮等化合物,是‘三高”人群的养生佳品”。该宣传内容属于对食品中特定成分及适宜人群的特别强调,却未依法标注所强调的芦丁、黄酮等化合物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苦荞小米粥“富含芦丁、黄酮”“‘三高’人群养生佳品”宣传内容的合法证明材料。包装袋是当事人参考陕西一家苦荞小米生产厂家的包装样品制作,包装袋单价1.5元,共制作了500个,广告相关费用共计750元。2025年共生产苦荞麦小米粥成品1个批次,生产日期2025 年7月15 日,生产数量50袋,每袋成本20元,销售价27元,货值金额1350元。截止案发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1350元。当事人使用带有宣传标语的包装袋数量少,广告费用明显偏低。案发后当事人主动联系供货超市召回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元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伍拾元整(¥1350元整)。
6500.00元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