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中路铺镇益佳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321MA4P0N8D7B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湘潭县中路铺镇湘中路(林业站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潭县市监处罚〔2024〕176号
经查:2024年7月3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内容对湘潭县中路铺镇益佳商店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投诉人所称食品。执法人员联系投诉人,投诉人提供了在当事人处购买“味芝元手撕肉干”的视频。经当事人确认,投诉人所称超过保质期的“味芝元手撕肉干”,实际生产日期为:2023.9.28,是当事人所售。另查明:上述食品当事人以1.8元/袋从湘潭雨湖区湘润商行购进,尔后,以2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味芝元手撕肉干”自2024年6月27日起已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销售1袋上述食品给投诉人。2024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潭县市监限提(2024)14-8号),要求当事人7日内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销货记录、纳税凭证等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只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未能提供进销货台账其他材料,致使其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计货值金额4元,当事人未纳税,获违法所得 0.2元。
2024年7月1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0.2元;
2.处罚款 2000 元。
2000.00元
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