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致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新保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8MA37RNMW01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田畈街镇鄱阳工业园区田畈街产业基地T-13-2-1地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鄱市监处罚﹝2025﹞128号
1、依据鄱市管字【2025】29号《开展鄱阳县食品生产企业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文件要求,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7日对江西省致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致善农业公司包装车间发现有10多名工人正在进行包装作业。一部分工人正在进行拆箱、拆封独立包装作业,独立包装标签内容为:调味花鲢鱼头、食品名称:调味花鲢鱼头;产品类型:速冻调制食品(生制品);生产日期:2023.06.04;储存条件:-18°以下;保质期:12个月;配料表:花鲢鱼头、水、食用盐、香辛料、复配水分保持剂;产品执行标准号:SB/T 1037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36112811068;生产厂家:江西省致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田畈街镇工业园T-13-2号”,另外一部分工人正在将这些刚拆封的花鲢鱼头装入标有日期为:2025年4月26日的透明包装袋,进行抽空压缩包装。检查中还发现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4日的调味花鲢鱼头10箱(每箱6包,每包5个,每个350g-450g),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6日的调味花鲢鱼头90箱(每箱6包,每包5个,每个350g-450g)共540包。 2、根据核查,致善农业公司准备将调味花鲢鱼头篡改生产日期后销往江西省南丰县太和镇甲鱼市场袁爱国处做甲鱼饲料进行销售。为进一步核实情况,鄱阳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4月27日即向江西省南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调查,并通过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https://172.16.19.48/xtmh/)向南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包鄱市监协查〔2025〕9号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事项为1、袁爱国是否在太和镇甲鱼饲料市场从事饲料(含鱼饲料)销售,有无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如办理营业执照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登记信息;2、袁爱国近期是否以甲鱼饲料名义从江西省致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调味鲢鱼头。2025年5月12日,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南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丰市监管函〔2025〕12号回复函,证明“1.袁爱国在南丰县注册登记办理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南丰县博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MAE4TWM44N;2.2025年4月20日袁爱国与鄱阳县一名叫“程长子”(电话号:13755378099)有过电话联系,曾有意跟他购买鲢鱼头喂养甲鱼,因为考虑自身公司条件,未交付订金,也未签订购买合作协议,该笔交易至今未达成”。2025年5月12日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对致善农业公司篡改生产日期后的调味花鲢鱼头90箱实施行政强制封存措施,并向致善农业公司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鄱市监田强制〔2025〕1号)和《财务清单》(鄱市监田封〔2025〕1号)。因调查取证需要,经领导批准,对致善农业公司的行政强制封存措施延长到2025年7月13日。 3、2025年4月27日对致善农业公司委托人程秋生(身份证号码:362***********0015,手机号码:13755378099)进行的询问调查,以及2025年6月9日对致善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新保进行调查,截止案发时,致善农业公司篡改生产日期后的调味花鲢鱼头未实际销售,根据致善农业公司提供2024年3月14日销售给江西省县松源水产有限公司和2024年11月18日销售给江西大家食品有限公司的两份出库单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致善农业公司生产的调味花鲢鱼头2024年销售价格分别为105元每箱和90元每箱,平均销售价格为97.5元每箱,致善农业公司篡改生产日期后的调味花鲢鱼头货值金额为8775元。 本局认为致善农业公司在所生产的调味花鲢鱼头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情况,组织人员将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调味花鲢鱼头生产日期装入标注2025年4月26日透明包装袋进行抽空压缩包装,并再次装入白色纸箱加贴白底黑字标签的行为,符合篡改生产日期要素即食品即将过期或者已经过期,将食品的真实生产日期进行修改,使其看起来更符合消费者的购买需求或延长食品的“新鲜度”。达到延长销售时间的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行为。
1、没收篡改生产日期后的调味花鲢鱼头90箱; 2、处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的罚款上缴财政。
60000.00元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