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宏腾经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芹文 |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8MA7LEPHL3F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24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元处罚〔2024〕49号
叶芹文自2022年3月15日办理《营业执照》,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243号开办元谋县宏腾经贸有限公司,经营汽车新车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零售;喷涂加工。
2024年3月19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元谋县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元谋县宏腾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销售的“嘉实多磁护”机油8箱(4桶/箱、4升/桶)、“嘉实多极护”机油6箱(4桶/箱、4升/桶)零5桶(4升/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上述机油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3日从一个昆明一家公司送货上门推销机油的业务人员处购进在公司销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1.以600元/箱(4桶/箱、4升/桶)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5W-40,生产日期2023年6月26日,批号H023368”的“嘉实多磁护”机油10箱(4桶/箱、4升/桶),购进后以248元/桶的价格销售,截止2024年3月19日被本局查获时售出2箱(8桶),剩余8箱,货值金额9920元,获得违法所得784元。
2.以800元/箱(4桶/箱、4升/桶)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OW-40,生产日期2023年6月15日,批号24563208”的“嘉实多极护”机油8箱(4桶/箱、4升/桶)和外包装标注“,OW-40,生产日期2023年5月4日,批号33292240”的“嘉实多极护”机油2箱(4桶/箱、4升/桶),购进后以348元/桶的价格销售,截止2024年3月19日被本局查获时批号33292240的售出5桶,剩余3桶;批号24563208售出6桶,剩余6箱零2桶,货值金额13920元,获得违法所得1628元。
2024年4月1日,我局委托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对查获的“嘉实多磁护”和“嘉实多极护”机油进行鉴定,经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是假冒“嘉实多”注册商标和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嘉实多磁护”、“嘉实多极护”机油货值金额23840元,获得违法所得24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嘉实多磁护”机油8箱(4桶/箱、4升/桶)、“嘉实多极护”机油6箱(4桶/箱、4升/桶)零5桶(4升/桶);
2.没收违法所得2412元;
3.处以罚款23840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26252元。
2384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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