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晓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24070139753M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团结乡重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08
(2022)内09民终1237号
劳动争议
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
高**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9-08
劳动争议
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
高**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1-20
(2019)内09民终140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
张**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9-19
(2019)内0924民初99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张**
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
兴和县人民法院
5
2019-09-17
(2019)内0924民初99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张**
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
兴和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11-15
(2017)京0112民初116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满洪岐、满洪英、满洪云
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
2018-11-15
(2017)京0112民初116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满洪岐、满洪英、满洪云
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3
2018-09-11
(2017)京0112民初115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满**
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4
2018-03-25
(2017)京0112民初115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满**
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5
2018-03-25
(2017)京0112民初116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满洪岐、满洪英、满洪云
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6
2018-03-25
(2017)京0112民初116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满洪岐、满洪英、满洪云
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7
2018-03-25
(2017)京0112民初115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8
2018-03-25
(2017)京0112民初116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9
2018-03-25
(2017)京0112民初116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7
2023-12-26
(2023)内0924民初2257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4-28
2020-02-07
(2019)内09民终140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与张利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3-22
2018-12-24
(2018)内0924民初184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与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0-13
2018-06-25
(2017)京0112民初115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满**与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768.21元
民事案件
5
2018-10-13
2018-06-25
(2017)京0112民初116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满**等与北京宏运豪泰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5358.62元
民事案件
6
2018-10-09
2018-06-25
(2017)京0112民初116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满**等与北京宏运豪泰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5779.00元
民事案件
7
2017-06-06
2017-02-06
(2016)内0924民初133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马**与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1116.00元
民事案件
8
2016-12-21
2016-12-15
(2016)鲁0391民初1540号
合同纠纷
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与山东道先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09-23
2016-08-26
(2016)鲁0391执632号
山东道先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6-06-24
2016-06-24
(2015)淄商终字第625号
合同纠纷
山东道先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丰镇市新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环罚﹝2025﹞27号
2025年9月12日,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兴和县新太铁合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号矿热炉出铁浇铸工段从2025年9月11日开始,烟尘未全部收集,有烟尘从浇铸池逸散,存在烟气无组织排放现象。9月15日,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已整改。该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9月15日进行烟气无组织排放,共计5日。
经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行政执法审议委员会审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4〕3号)第五条及《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十类第一项第53号规定,排放粉尘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措施>1天的,罚款范围为,2万元×未采取措施的天数=罚款金额。罚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我局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的罚款。
100000.00元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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