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腾胜饮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况守高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2MAC0T5RA4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建始县长梁镇龙洞湾村7组(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始市监处罚﹝2026﹞12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04月09日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净含量:12L,商标:古思岩和图形)227桶,其中17桶用于车间成品检测,2026年4月14日该公司出厂检测合格,剩余210桶放置在成品仓库内待销售,2026年4月14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至该公司的成品仓库内开展跟踪监督抽检,抽样现场以9.00元/桶的价格向该公司购买了7桶上述饮用天然矿泉水,剩余203桶于2026年4月17日以9.00元/桶的售价销售给古思岩(恩施)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述“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上标示的硒含量为0.01-0.05mg/L,锶含量0.2-1.2mg/L。2026年5月18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2026)GJZ12-00011〕,《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26.04.09,净含量:12L,商标:古思岩和图形)检验项目:界限指标-锶,计量单位:mg/L,标准指标:0.2-1.2,实测值:0.176,单项判定:不合格,备注:产品明示质量要求:0.2-1.2;检验项目:界限指标-硒,计量单位:mg/L,标准指标:0.01-0.05,实测值:0.005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界限指标-锶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界限指标-硒项目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用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2026)GJZ12-0001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BJ26000000003434288ZX)《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责令改正通知书》(建长食抽责改〔2026〕2号)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至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上述不合格饮用天然矿泉水已无库存。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2026年5月22日该公司启动召回措施,向相关经销商发送《关于召回不合格批次矿泉水产品的函》说明相关情况,要求相关经销商配合完成上述不合格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召回工作。截止2026年6月15日,该公司全部召回上述不合格饮用天然矿泉水203桶。因203桶不合格饮用天然矿泉水已被召回,该公司未向相关经销商收取货款。2026年6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关于2026年4月9日12L饮用天然矿泉水抽检不合格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库存明细表”显示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成本价格为6.02元/桶,销售价格为9.00元/桶,货值金额共计为1890.00元,违法所得20.86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20.86元;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天然矿泉水203桶;3.处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