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南平镇温馨艺术蛋糕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易先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AYAPA7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南平镇建设北路28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164号
经查,2023年10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原料仓库区内贮存有“亨氏黄酱”9包(规格:1千克/包)。其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20907、保质期:7个月、生产商:亨氏(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上述9包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但未开封,其贮存位置与其它正常保质期内食品原料无异,未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置记录。当事人当场对上述食品原料进行销毁,但未制作处置记录。同年11月3日,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标示或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原料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市监当罚〔2023〕84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冰柜内贮存有“滋味腿排-奥尔良”2袋,标签标明生产日期:2022/03/22、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千克、委托方:浙江味斯美商贸有限公司。上述2袋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但未开封,未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当事人仍不能提供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置记录。
后查明,2023年2月26日,当事人从沙市区新宏威烘焙食品商行以38元/袋(净含量:1千克)的价格购进上述批次“滋味腿排-奥尔良”2袋,购货金额76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食品原料贮存于冰柜内准备用于糕点加工。截止本案调查之日,上述批次食品原料一直未使用,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也未按规定对其进行标示或存放,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当事人在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仍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标示或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原料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当事人在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仍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标示或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原料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202之一般处罚具体标准“拒不改正的,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5000元,上缴国库。
25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