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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市绿谷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肖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6H5EBW0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黔西市金兰镇新益村新大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西市监处罚〔2026〕4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份注册《营业执照》后开始在黔西市金兰镇新益村新大街从事百货经营。 据当事人供述,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均是当事人从贵阳三桥批发市场的云岩区金鑫博爱日化化妆品经营部购进,购进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同时也收集了相应的资质证明及进货单据,但时间长找不到了没办法提供。净含量为“400ml的沙宣洗发水 轻盈顺柔型”购进了3瓶,进价26元/瓶,卖40元/瓶;2、净含量为400ml的“拉芳水润去屑营养柔顺洗发露”,购进了3瓶,进价16元/瓶,卖20元/瓶;3.净含量为400ml的“拉芳滋润修护营养修护营养柔顺护发露”,购进了3瓶,进价16元/瓶,卖20元/瓶;4.净含量为200ml的“雨洁倍润修护专研去屑洗发露”购进了3瓶,进价14元/瓶,卖18元/瓶;5.净含量为200克的“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水”购进了5瓶,进价11元/瓶,卖14元/瓶,未建立销售台账。 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销售记录,上述违法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现场查获的数量计算货值金额为40元/瓶×1瓶+20元/瓶×2瓶+20元/瓶×1瓶+18元/瓶×1瓶+14元/瓶×6瓶=18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及上述自由裁量情形,经研究,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外包装标注为“沙宣洗发水 轻盈顺柔型”1瓶,净含量:4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51102;2.外包装标注为“拉芳水润去屑营养柔顺洗发露”2瓶,净含量:4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40705、20240901;3.外包装标注为“拉芳滋润修护营养修护营养柔顺护发露”1瓶,净含量:4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21007;4.外包装标注为“雨洁倍润修护专研去屑洗发露”1瓶,净含量:2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40601;5.外包装标注为“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水”6瓶,净含量:200克,限期使用日期:20250604、20241203、20251115。上述5种化妆品外包装完好,截止检查之时已超过使用期限];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1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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