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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平区南苑街道宇枫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明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13MA7EF80H5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理想银泰城10幢1634室-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烟处[2024]第107号
2024年1月7日22时02分,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150号门口停着的浙A87QD2车上实施检查。22时05分,在该车上发现大量卷烟,检查现场付明星承认该批卷烟系其所有准备在其店中销售,整个执法过程付明星都在现场,其对整个检查过程不存在任何异议。因检查现场不具备清点条件,经付明星同意,本局现场将卷烟封存成13个袋子带回余杭区烟草专卖局临平专卖所进行清点。22时30分,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付明星在场的情况下,在临平专卖所依法对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150号门口停着的浙A87QD2车上封存的13个袋子的卷烟进行清点。22时50分,经清点共有卷烟利群(长嘴)等,合计30个品种301条,卷烟条包均封装完整。因检查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的有效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于2024年01月08日对付明星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01月11日,付明星前来本局接受调查。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付明星所有。付明星于2024年1月6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得卷烟利群(长嘴)110条(192.00元/条)、利群(阳光橙中支)5条(400.00元/条)、利群(阳光尊中支)20条(339.00元/条)、黄金叶(天香细支)6条(420.00元/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2条(265.00元/条)、人民大会堂(中支)4条(240.00元/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3条(721.00元/条)、娇子(宽窄好运)3条(230.00元/条)、白沙(和天下)5条(848.00元/条)、利群(西湖恋)20条(202.00元/条)、利群(天外天)10条(500.00元/条)、黄金叶(天叶)10条(680.00元/条)、七匹狼(豪迈)2条(93.00元/条)、利群(夜西湖)2条(160.00元/条)、泰山(宏图)2条(95.00元/条)、万宝路(硬红2.0)1条(160.00元/条)、泰山(金将中支)1条(180.00元/条)、黄鹤楼(软蓝)21条(165.00元/条)、娇子(五粮醇香)3条(180.00元/条)、真龙(起源)2条(200.00元/条)、黄金叶(乐途)5条(122.00元/条)、娇子(时代阳光)4条(67.00元/条)、利群(软金色阳光)5条(450.00元/条)、长白山(777)20条(122.00元/条)、贵烟(跨越)20条(202.00元/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2条(200.00元/条)、长白山(蓝尚)10条(160.00元/条)、芙蓉王(硬细支)1条(225.00元/条)、好猫(金丝猴)1条(130.00元/条)、七匹狼(银中支)1条(202.00元/条),总计30个品种301条,进货总额74449.00元(柒万肆仟肆佰肆拾玖元整),货款已全部支付。付明星将购入的卷烟存放在车牌为浙A87QD2的车上,并准备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150号的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2024年01月07日上述卷烟全部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本局于2024年1月17日向付明星电子送达编号为RAA2401078的《鉴别检验报告》,告知付明星卷烟鉴别结果。 另查证,付明星于2023年1月10日、2023年4月17日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二次且案值累计达到100000元以上。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2份2页,查获卷烟现场照片1份1页,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2页,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付明星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1份1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1份1页、《营业执照(副本)》照片1份1页,证明付明星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付明星提供其《中国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照片1份1页,证明其车辆信息; 证据五:付明星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付明星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六: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4页,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鉴别检验情况; 证据七:余烟处[2023]第13号处罚决定书1份4页、余烟处[2023]第234号处罚决定书1份5页,证明付明星两年内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二次且案值累计达到100000元以上的事实。 本局认为,付明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1月22日,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付明星送达了余烟听告[2024]第38号《听证告知书》及余烟处告[2024]第3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付明星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一、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74449.00元的10%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7444.90元,全额上缴国库; 二、取消付明星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涉案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利群(长嘴)等30个品种301条,全部予以发还付明星(其中质检损耗每个品种0.1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付明星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7444.90元
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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