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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北林区乐森电子竞技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锟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02MAC1F2XD3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嘉美三期14-15C栋2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文综罚字〔2023〕007号
2023年12月12日14时35分,绥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孟繁亮(执法证号08120021006)、于明洋(执法证号08120021013)、郭宏亮(执法证号08120021016)、杜天歌(执法证号081200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绥化市北林区嘉美三期14-15C栋2号商服绥化市北林区乐森电子竞技馆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共设有49台机器,17台机器有消费者上网。该场所收银台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2MAC1F2XD3Y)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231202200034)。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网吧14号机器消费者赵爽、15号机器消费者张宇棋疑似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并拍照取证,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本次执法过程。执法人员现场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法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本次执法检查于2023年12月12日15时25分结束,现场负责人李红伟全程见证本次执法检查过程。 2023年12月1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指定由孟繁亮、于明洋具体承办本案。 2023年12月13日,绥化市北林区乐森电子竞技馆法定代表人马悦委托负责人李红伟携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绥化市北林区迎宾路2号党政办公中心A414室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其承认了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确认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得的证据照片属实,并在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2023年12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绥化市卫生学校调取12月12日在绥化市北林区乐森电子竞技馆14、1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绥化市北林区乐森电子竞技馆允许未成年人赵爽、张宇棋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绥化市北林区乐森电子竞技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黑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3、罚款人民币捌仟圆(8000元)整 2023年12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绥)文综罚告字〔2023〕00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止2024年1月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8000.00元
绥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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