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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方信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昌友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60239639819XT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中富街34-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16
(2022)辽0602民初11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刘**
丹东方信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辽丹市监处罚〔2025〕39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5月22日,我队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称其当日在丹东方信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花费2400元购买了1台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该车安装的蓄电池型号与该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配备的蓄电池型号不一致。因该公司涉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我队执法人员于当日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内共有3台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型号与原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型号不符。同时对经营者石昌友进行询问调查,经营者承认当日销售给举报人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经过改装的违法事实。 调查认定违法事实: 经查,举报人于当日中午从该店花费2400元购买了一台绿色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1384Z,整车编码:206222502425682),购买后发现该车的产品合格证标注的蓄电池型号:6-DZF-12,跟销售给举报人车辆搭载的蓄电池型号:6-DZF-20不符,于是将该店举报到我局。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电动自行车包含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同时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编号:CNCA-C11-16:2023)“13、认证实施细则(11)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对于充电器和蓄电池应明确随电动自行车出厂的要求;”的规定,蓄电池为关键零部件,所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变更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须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方可销售。 经核实,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3台改装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中有2台为店内的展示样车,1台为举报人购买后退回的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拆除改装蓄电池。经询问经营者石昌友,举报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的货款2400元已经退回给对方。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