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大槐树镇三阳堡村绿源养殖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翔翔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1024MA0JXBU057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洪洞县大槐树镇三阳堡村20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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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农﹝动监﹞罚﹝2025﹞13号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未按规定处理或随意弃置病死、病害动物产品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取得该合格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版)》(动物卫生监督)117:立即改正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办案,现责令其补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处3100元罚款。同时,当事人在2025年生产期间,未按规定上报5头病死生猪,也未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自行掩埋的方式亦不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版)》(动物卫生监督)117:立即改正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办案,现责令当事人对病死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3100元罚款。综上所述,责令其补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对病死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处罚款6200元。
6200.00元
洪洞县农业农村局
2026-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