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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区环城路百开提蔬菜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艾沙·沙吾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201MA7858U07H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惠康园小区1#-2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5〕40号
2024年8月27日,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聘请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与涉案食品同批次的食品是否含有新型那非类衍生物丙氧苯基羟基伐地那非成分进行鉴定,经检验,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检测项目:伐地那非杂质31;检出限:0.05μg/g;检出结果:检出含量169mg/kg。 当事人自2024年4月10日从哈密****批发中心购进了2盒(每盒10瓶)美甲乃饮料,购进时未查验产品检测报告,留存进货票据。以上产品购进价格是15元/瓶,销售价格是20元/瓶,已售8瓶。在销售时向购买者称是寒气重的有腰疼、腿疼的可以当补品食用。 该案货值金额合计为20×20=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以上产品违法所得为:20×8=160元。
1、没收添加丙氧苯基羟基伐地那非的美甲乃饮料10瓶(1瓶已开封); 2、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六十元(160元)整; 3、并处五千元(5000元)整的罚款,罚没款合计五千一百六十元(5160元)整。
5000.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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