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城子河区永驰矿山物资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傅玉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306MA1BGKKH7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中心办事处采煤沉陷治理1号综合楼1-1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鸡市监处罚〔2025〕132号
当事人作为销售五金产品的市场主体,应当了解五金行业的知名品牌的商标图样和市场价格。当事人在未向进货商索要商标授权等材料并且购进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购进与知名商标图案相同的产品进行销售,并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共购进149套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销售,其中型号为“22312CC/W33”的购进60套、购进价格为23元/套、销售价格为35元/套、售出4套;型号为“NJ2326M/C4”的购进7套、购进价格为220元/套、销售价格为252元/套、售出1套;型号为“22228CA/W33”的购进8套、购进价格为80元/套、销售价格为100元/套、售出1套;型号为“1314”的购进7套、购进价格为25元/套、销售价格为40元/套、售出1套;型号为“1313”的购进22套、购进价格为22元/套、销售价格为35元/套、售出2套;型号为“1311”的购进12套、购进价格为20元/套、销售价格为27元/套、售出1套;型号“7314ACM/P5” 的购进9套、购进价格为32元/套、销售价格为50元/套、售出1套;型号为“6224”的购进3套、购进价格为35元/套、销售价格为50元/套、售出1套;型号为“6228”的购进2套、购进价格为40元/套、销售价格为55元/套、售出1套;型号为“6220”的购进7套、购进价格为22元/套、销售价格为33元/套、售出1套;型号为“6032”的购进4套、购进价格为40元/套、销售价格为60元/套、售出1套;型号为“6036”的购进3套、购进价格为50元/套、销售价格为65元/套、售出1套;型号为“51228”的购进3套、购进价格为25元/套、销售价格为40元/套、售出1套;型号为“51228M”的购进2套、购进价格为30元/套、销售价格45元/套、售出1套。违法经营额为7624元,违法所得为2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我局所扣押的涉案商品是侵权商品的事实,并确认购销数量、价格和进货渠道; 5.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我局扣押的涉案产品为当事人所经营。 6.当事人提供的购销票据,证明当事人购销涉案商品的数量、价格。 7.“zwz”商标持有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明我局扣押的涉案产品是侵权产品的事实。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建议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131套。2.没收违法所得272元(贰佰柒拾贰元整)。3.处罚款11436元(壹万壹仟肆佰叁拾陆元整)。罚没款共计11708元(壹万壹仟柒佰零捌元整)。
114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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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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