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买乐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葛明兴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2MACQQTBB3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固陵路54号三单元402室-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上市监处罚﹝2024﹞10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双菱路77号一层-2从事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等产品经营活动,其于2023年11月22日经营的泥鳅经检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span>》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3年11月22日案发止,当事人自述2KG泥鳅已全部售罄,涉案的食品进货总价为38元,销售总价为55.6元,违法所得为17.6元。综上,其销售的涉案泥鳅共计货值金额为55.6元,违法所得为17.6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于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7.6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于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7.6元。
5000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