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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众善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仁祥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4F05YM8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分水镇解放街1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316号
本案由全市肉制品整治专项行动抽检违法线索及智能监管隐患反弹线索双线索合并核查立案,具体核查经过如下: (一)不合格自制腊肉抽检违法线索核查情况 2026年4月27日,在全市肉制品整治行动中,本局执法人员与洁源检测机构对汉川市众善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食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内部食堂自制食用腊肉实施抽样检验。本次抽样数量0.95kg,备样数量0.43kg,执法人员全程现场拍照取证,固定抽样全过程,抽样程序合法规范。 2026年5月22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J2026310479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食堂自制腊肉样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食品。 2026年5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涉案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当事人当场知悉全部文书内容,对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均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未查获涉案同批次不合格腊肉。本线索核查及立案调查过程中,本局未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食堂鼠害防控履职不到位违法线索核查情况 2026年5月30日20时17分,当事人食堂被本局“互联网+明厨亮灶+AI识别”系统抓拍存在鼠害侵入情形,反映出当事人食堂防鼠设施配备不完善、虫害鼠害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显性食品安全隐患。 2026年6月1日,本局针对当事人食品安全管理履职不严、防控措施缺失问题,依法下达《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汉川市监分水责改〔2026〕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16日前补齐鼠害防治硬件短板、完善常态化防控机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同步作出《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汉川市监当罚〔2026〕303号),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签收整改文书、接受警告处罚后,未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隐患,未彻底落实整改要求,防控短板未有效补齐。2026年6月11日,当事人食堂再次被智能监管系统抓拍到鼠害入侵行为,属于整改不到位、隐患反弹、重复出现的持续性违法情形,食品安全管理履职漏洞持续存在。 经本局全面核查、取证固定、询问查实,当事人在食堂食品经营服务过程中,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及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两项独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具体事实认定如下: (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自制腊肉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6日从汉川分水李克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984MA4G0UJ1X1)处采购新鲜猪肉20斤,采购单价10元/斤,采购总金额200元,用于食堂自制腊肉加工制作。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自制腊肉未单独建立加工计量台账,无精准重量登记记录,导致该批次食品货值金额无法精准核算。 经查,该批次自制腊肉仅用于院内养老人员内部公益就餐,全程未对外销售、未对外赠送,无任何经营性获利行为,本案无违法所得。经核查食堂留样台账及日常记录,当事人将该批次腊肉制作“腊肉煮豆皮”等菜品供院内老人食用,目前涉案批次腊肉已全部加工消耗完毕,无剩余库存,违法状态已消除。 同时查明,当事人虽已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菜品留样台账,但在自制腌腊肉制品的腌制加工、储存保管、保质期自查、成品管控等关键食品安全管控环节,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最终导致自制腊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防控设施落实不到位的违法事实 2026年5月30日,当事人食堂首次被智能监管系统抓拍存在鼠害侵入隐患,本局已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明确要求其补齐防鼠硬件、健全防控机制、彻底消除隐患。当事人未按期保质完成整改,未完善食品经营场所防鼠、防虫基础设施,未建立常态化巡查消杀机制,导致2026年6月11日食堂再次出现鼠害入侵问题。隐患反弹、问题重复发生。 该行为充分说明当事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淡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流于形式,食品经营场所卫生防控不达标,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责任,持续性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属于整改不力、隐患反弹、重复违法的情形。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两项药品经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依法应予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结合本案减轻处罚裁量情节,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二)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减轻处罚裁量情节,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全部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15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2
汉川市监处罚﹝2025﹞4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份租赁位于汉川市分水镇解放街130号的汉川市分水镇新农社区的二层楼房,并开始从事养老配套服务经营。由于经营场所产权矛盾问题,截止到2021年6月8日当事人以汉川市分水镇余家台36号地址注册办理了名称为“汉川市众善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2024年12月18日当事人又把名称为“汉川市众善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登记住所进行了变更,其变更地址为汉川市分水镇解放街130号。当事人于2019年8月份开始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截止2024年12月24日被本局查处时,一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其主要为养老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其间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7月20日、2024年12月16日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监督检查告知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当事人截止2024年12月24日被本局查处时,仍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据当事人陈述:“因为未建立财务记录,未保存相关经营票据,也没有对养老人员提供餐饮服务事项进行单独核算,所以不能向贵局提交从2019年8月份至2024年12月24日的经营票据或财务记录”。又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加之疫情,其开办的养老机构一直都只有6到8名养老人员,其收费标准是1500元/人/月,其收费内容含盖了餐饮服务、照料、住宿等服务。截止至2024年12月份才有17名养老人员,其经营一直都处于持平状态,基本上没有盈利。由于当事人不能向本局提交从2019年8月份至2024年12月24日的财务记录或经营票据,故本局无法认定当事人的经营金额,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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