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宜昌市伍家岗区敏学托育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滕洋莉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03MAEUTBJ09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435号20栋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伍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5年8月初租用山水华庭小区20栋1楼101室(山水华庭小区会所3号厅,面积53.38平方米)开展午晚托业务,并提供午餐和晚餐服务,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用电饭锅烹煮米饭用于食用,并从淘宝店铺“和格旗舰店”购买了消毒柜,将不锈钢碗、勺放置于其内,供学生使用。据当事人陈述,目前共有13名学生在此托管,中午有10名学生用餐,晚上有1名学生用餐。 据当事人陈述,自2025年8月7日起由宜昌市伍家岗区万好亭餐厅向其送餐供学生食用,并向本局提供了一份与其签订的送餐合同及一张2850元的9月餐费收据。经本局执法人员核实,自2025年8月7日至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仅于8月29日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万好亭餐厅堂食一次。8月30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万好亭餐厅向当事人送餐3份,其他时段未向当事人供餐。自2025年9月10日起,由宜昌市伍家岗区梦启航餐饮店向当事人送餐供学生食用,并支付了9月的餐费800元。当事人称除前述的万好亭餐厅和梦启航餐饮店两家外,没有其它餐饮店给当事人供餐。经本局执法人员核实,宜昌市伍家岗区梦启航餐饮店并未向当事人供餐。 2025年1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与其中三名在当事人处托管的学生家长见面核实相关情况,据上述三名家长证实,在当事人处托管的学生就餐时与老师(工作人员)食用了同样的饭菜,即当事人经营场所煮的米饭不仅给大人食用,在此托管的学生也食用了这些米饭。 此外,当事人称本局在其经营场所查获的生虫大米,系9月15日左右由其姑妈提供的自己种植的大米。 综上,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烹煮米饭供托管的学生食用,且当事人库存的大米存在生虫的现象。 因当事人未就提供餐饮服务单独收费,本局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参照大米的市场价格,当事人提供的餐饮服务的货值金额为49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针对你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餐具16套、电饭锅1个、保洁柜1个、生虫大米10公斤;2、并处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针对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餐具16套、电饭锅1个、保洁柜1个、生虫大米10公斤;3、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伍家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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