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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李星阳光文具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4CRQNP4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丹二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63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无3C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6675-2014的规定,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玩具产品;据当事人供述,该批次于2025年10月份在襄阳火车站九隆广场购进,进货单据显示:“假水”15元/盒,数量为1盒(内装25个),其他涉案玩具由于当事人进货时间比较长,无法提供相关进货单据,当事人进货的时候没有索取经销商的资质。直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现场发现“假水”小瓶装玩具剩10个,销售15个,“美工刀(NEW)玩具”6把,其他不同的小玩具13个,经调查询问了解,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玩具销售价格均为1元,涉案玩具货值金额为:44元。当事人销售“假水”小瓶装玩具15个,违法所得1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玩具以及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未经认证产品玩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无3C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 2、没收不合格、无3C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假水”小瓶装玩具10瓶,美工刀(NEW)玩具”6把,其他不同的小玩具13个; ? 3、没收违法所得:15元; ? 4、罚款88元。
88.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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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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