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维慧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302695617700P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金昌市北京路天庆家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2-03
(2021)甘0302民初36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金昌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8
2021-12-07
(2021)甘0321民初417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张**、金昌市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31
2021-03-29
(2021)甘0302执7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金昌某物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7-11-17
2017-04-20
(2017)甘0302民初35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金昌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昌市金川区华星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川﹞市监罚﹝2026﹞48号
金昌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18日、2016年1月1日,分别受金昌市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金昌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前期物业入驻天庆小区承接天庆1-8号商住楼的物业管理服务。天庆1-8号商住楼的商户通过当事人提供的电费收费系统预先以每度电0.895元充值各自分电表,当事人按照总电表每月的用电总量乘以金昌供电公司核算的当月平均电价得总价款向金昌供电公司交纳电费。当事人的收费系统(智能收费管理软件和正天电气预付费电能表售电管理系统)显示171个开户商户进行预存电费缴费。因2023年公司办公地点搬迁以及电脑收费系统崩盘等原因,以前的系统数据和交费打印件丢失无法提供,只提供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29日的交费记录。通过现场检查记录和提供的预存电费缴费记录、电子发票、电费账单的明细进行核算: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29日期间,当事人共收取天庆小区1号至8号商住楼的商户用电量共计1097260度,每度0.895元收取,共计收取982047.7元人民币。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508号):“合理线损最大上浮度为10%,有条件的可选择不上浮,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存在多层非电网直供电情况的,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的规定,因无法测算合理线损,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认定最大线损上浮度10%。本案当事人收取电费的平均值为每千瓦时0.70246元(每千瓦时0.6386元加上合理线损最大上浮度10%:0.6386+0.06386=0.70246)。按照到户均价每千瓦时0.70246元计算,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多收取电费共计211266.44元(982047.7-1097260×0.70246=211266.4404)。2026年1月26日、2月6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提供的退款明细的18户商户通过电话核实退费情况,18户分别以退现金、抵充电费、抵扣物业费的方式确已退款。截止2026年2月6日,当事人多收的电费价款未能全部退还给接受服务的商户,已退款51957.89元,未退款金额为159308.55元,故违法所得为159308.5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9308.55元(壹拾伍万玖仟叁佰零捌元伍角伍分);2、罚款人民币159308.55元(壹拾伍万玖仟叁佰零捌元伍角伍分)。
159308.55元
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