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王家寨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吉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HJCQM51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王家寨镇大冲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14
(2021)黔0103民初21046号
中介合同纠纷
贵州黔顺九龙贸易有限公司
纳雍华锋矿业有限公司,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王家寨煤矿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
2022-01-24
(2021)黔01民终13148号
中介合同纠纷
纳雍华锋矿业有限公司
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王家寨煤矿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1-16
(2021)黔0103民初21046号
中介合同纠纷
贵州黔顺九龙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王家寨煤矿,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华锋矿业有限公司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4
2021-11-16
(2021)黔0103民初21046号
中介合同纠纷
贵州黔顺九龙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王家寨煤矿,纳雍华锋矿业有限公司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5
2021-10-20
(2021)黔01民终9425号
中介合同纠纷
纳雍华锋矿业有限公司
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王家寨煤矿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10-20
(2021)黔01民终9425号
中介合同纠纷
纳雍华锋矿业有限公司
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王家寨煤矿,田**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7-08
(2021)黔0103民初6830号
中介合同纠纷
张**
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华锋矿业有限公司,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王家寨煤矿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2
2021-11-16
(2021)黔01民终9425号
行纪合同纠纷
纳雍华锋矿业有限公司、田**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纳﹞煤监管案﹝2026﹞18号
1.2026年4月28日中班,1550内外水仓掘进工作面掘二队队长蓝加县、20601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班长胡奕和掘进机司机崔穆科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20601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未安装在风筒末端,距风筒口约40米;3.20603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电缆穿过风门墙壁部分未用套管保护;4.现场检查时抽查20603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巷帮有两根锚杆预紧力矩不足200N.m,作业规程中规定为200N.m;5.煤矿编制的《10611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未结合10611回风巷(沿空留巷)已施工完成的抽采钻孔进行设计;6.煤矿编制的《王家寨煤矿10611采煤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未由上级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7.未按规定填写监控传感器故障记录。(1)4月21日20601运输底抽巷T1甲烷传感器断线,断线时长21分34秒,未填写传感器故障记录。(2)4月20日,10611运输底抽巷3#打钻甲烷传感器断线,断线时长2分36秒,主井二部皮带配电硐室温度传感器故障,故障时长1分11秒,均未填写故障记录;8.1650轨道大巷尾部70米段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运输的需要(巷道设计宽度4米,现场实际宽度3.5米);9.煤矿一采区变电所回风侧调风设施(风窗)损坏未及时维修更换;10.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二采区开拓延伸,在1550水仓掘进工作面掘进过程中第一次揭穿无名煤层,该煤层厚度平均为0.8m(大于0.3m),揭穿该煤层前未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11.煤矿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1)10611运输巷正在过落差4m的正断层,《10611运输巷过断层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过断层期间严格执行短探短掘,每一个作业循环施工一组短探钻孔5个,实际未施工。(2)《10608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得小于24MPa,现场6#、8#、27#、54#、58#液压支架初撑力分别为22MPa、21MPa、20MPa、16MPa、3MPa;12.10608采面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处未设防护栏;13.抽查视频时发现2026年4月28日17时55分,1061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有3名作业人员到空顶区域进行作业;14.10608采煤工作面过断层期间采取施工排放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未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并标注每次工作面预测、效果检验的数据;15.煤矿2025年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已于2026年3月20日二十四时到期,截至检查时还未重新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16.1061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7节至第10节瓦斯抽放管范围段,瓦斯抽放管与带式输送机H架之间的最大距离仅0.37米左右,部分瓦斯抽放管直接与带式输送机H架接触;17.10608采面回风巷中部有3棵单体液压支柱卸压失效;18.矿井瓦斯地质图(制图日期为2026年4月16日)中未标明10608采面最新回采进度、10611运输巷F1-5#地质构造。
对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王家寨煤矿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捌仟伍佰元整(¥198,500.00)
1985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6-06-04
2
黔﹝纳﹞煤监管罚﹝2026﹞5号
1.煤矿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煤矿于2025年12月10日自查发现准备煤量39万吨,可采期10.4个月,不满足准备煤量不小于可采期14个月的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截至检查时未上报到安全监管部门;2.矿井没有按要求每周至少对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进行一次检查;3.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寨煤矿为突出矿井,未每年进行1次“三量”统计和分析;4.煤矿从业人员违章作业。《1061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规定掘进工艺为炮掘,查看监控视频回放发现2026年1月18日6时15分现场作业人员采用人工落煤工艺掘进作业。
对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王家寨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
1150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6-01-31
3
黔﹝纳﹞煤监管罚﹝2025﹞47-01号、47-02号、47-03号、47-04号
1.10609采煤工作面于2025年7月5日回采结束,未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2.10609运输底抽联络巷转弯处使用接线盒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两端未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3.2025年10月16日,10611运输底抽巷外段与二采区轨道下山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并停止影响范围10611运输底抽巷外段和二采区运输下山巷道内施钻作业;4.主要负责人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①10606运输巷沿空留巷内杂物堆积、煤泥较多。②+1650m回风联络巷段矿压显现、应力集中,巷道变形严重,未及时修复。③10608运输巷浮煤堆积未清理,积尘未定期冲洗。④10609运输联络巷采用锚杆(索)网喷进行永久支护,顶板压力显现,喷浆体脱落未处理;5.从业人员违章作业。(1)《二采区运输下山作业规程》作业规程规定喷浆距迎头不大于5米,现场检查时二采区运输下山掘进工作面喷浆滞后迎头270米;(2)二采区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在距巷道回风口2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净化水幕。③10606综采工作面第88-94号支架压架,煤矿采用人工开帮进行处理,作业现场未严格落实《10606工作面人工开帮维护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如措施要求人工开帮由两头向中间进行,实际由向上往下进行,未在施工范围前后悬挂“前方施工、注意安全”牌板。6.10608运输巷安设的2道正向风门未连锁。
1.针对第1、3项属同一违法行为,煤矿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王家寨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00);2.针对第4项违法行为,煤矿矿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违反安全规定,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王家寨煤矿矿长李吉磊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伍佰元整(¥30,500.00);3.针对2、5项属同一违法行为,煤矿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王家寨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裁量按法定处罚幅度的一般(罚款金额按幅度范围内最低罚款金额加幅度范围内最高罚款金额之差的百分比30%-70%,按照35%)确定处罚标准,对采煤队长武继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伍拾元整(¥4,150.00)、对掘二队队长雷太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伍拾元整(¥4,150.00);4.针对第6项违法行为 ,属于安全设施设备使用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9.4.2之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88条之规定。对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王家寨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00)。 综上,合并对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王家寨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57,000.00)、对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王家寨煤矿矿长李吉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伍佰元整(¥30,500.00)、对采煤队长武继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伍拾元整(¥4,150.00)、对掘二队队长雷太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伍拾元整(¥4,150.00)
13115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