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忠路镇龙渠鞭炮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祥兵 | 注册资本:5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278093281X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利川市忠路镇主坝村11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24
(2021)鄂2802民初9281号
劳动争议
杨**
利川市忠路镇龙渠鞭炮厂
利川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9
2022-04-25
(2021)鄂2802民初9281号
劳动争议
杨**、利川市忠路镇龙渠鞭炮厂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0-22
2018-11-01
(2018)鄂28民终2043号
劳动争议
杨**、利川市忠路镇龙渠鞭炮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07-24
2018-07-20
(2017)鄂2802民初1827号
劳动争议
杨**与利川市忠路镇龙渠鞭炮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62510.25元
民事案件
4
2018-02-13
2017-03-21
(2017)鄂民申148号
劳动争议
杨**、利川市忠路镇龙渠鞭炮厂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1-25
2017-04-28
(2017)鄂民再90号
劳动争议
杨**、利川市忠路镇龙渠鞭炮厂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9-26
2016-09-26
(2016)鄂28民终1400号
劳动争议
杨**与利川市忠路镇龙渠鞭炮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09-21
2016-09-21
(2016)鄂2802民初1473号
利川市忠路镇龙渠鞭炮厂与杨**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6-21
2016-06-21
(2016)鄂2802民初1774号
劳动争议
杨**与利川市忠路镇龙渠鞭炮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07-17
2015-07-17
(2015)鄂利川行初字第00036号
罗*与利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利川市忠路镇龙渠鞭炮厂工伤行政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10
2015-07-17
2015-07-17
(2015)鄂利川行初字第00036号
罗*与利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3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10月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78093281XT,名称:利川市忠路镇龙渠鞭炮厂,类型: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谭祥兵,经营范围:爆竹类(B、C级)、A3级引火线生产销售,主要经营场所:利川市忠路镇主坝村11组,于2023年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鄂)YH安许可证[2023]060015号,经济类型:股份合作企业,有效期:2023年01月12日至2026年01月11日,并于2026年2月3日延期至2029年2月2日)。
按照《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要求,2025年11月10日我局委托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爆竹进行抽样,抽样人员随机抽取了(2025/6/21和2025/11/6)两个批次的喜盈门(爆竹),经检验该产品引燃装置(引火线)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判定不合格。具体如下:检测项目:引火线,指标:在所有正常、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使用引燃装置,应能正常地点燃并引燃效果药。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检测结果:引火线不为绿色,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2月9日收到上述报告编号为STD-20251117-020S-1和STD-20251117-020S-2的《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批次为2025年6月21日的喜盈门(爆竹),型号规格:C级、单个药量0.05g,6卷/箱,总装药量:180g,共生产400箱,售价为31元/箱,货值金额12400元;批次为2025年11月06日的喜盈门(爆竹),型号规格:C级、单个药量0.05g,4卷/箱,总装药量:120g,共生产31箱,售价为50元/箱,货值金额1550元,上述两个不合格批次的喜盈门(爆竹)货值金额共计13950元,由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两个批次的喜盈门(爆竹)存放在仓库暂未对外销售,故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6975元。
6975.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