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徐府一品大虾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726MA47842H7L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城关镇卫生路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监处罚〔2023〕216号
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崔学鹏、申方宏到位于延津县徐府一品大虾店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杨培培在场。经查该单位合法手续齐全,该单位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延市监责改〔2023〕08-7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1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崔学鹏、申方宏再次到位于延津县徐府一品大虾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单位仍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经查:该单位负责人认可2023年9月12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以“忘了,想着下次进货再要”为理由,仍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小经营店证,证明该单位是合法经营的单位;
3. 2023年9月12日,对该单位现场检查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延市监责改〔2023〕08-7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延市监罚〔2023〕08-72号,证明该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
4.2023年9月18日,对该单位的现场检查一份,证明该单位仍未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
5. 2023年9月18日,对该单位负责人杨培培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单位的具体违法事实及经过;
6. 2023年9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陈述材料一份,证明上述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
2023年9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延市监告〔2023〕08-1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限期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延津县徐府一品大虾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一事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及基准》(2021版)关于《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裁量规则第四十五条裁量标准,初次违反拒不改正的为“一般裁量等级”处0.1万元以上0.28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省延津农商银行(地址:延津县建设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延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0000132560012)。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1001.00元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