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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顺天然山泉水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锦荣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3MA6GYE1F5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募役镇桐上村二桥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2025]48号
经查明:2025年7月7日,当事人贵州黔顺天然山泉水业有限公司在位于镇宁自治县募役镇桐上村二桥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桶布依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7-07,商标:布依山,规格型号:18.9L/桶,保质期:60天)33桶,该公司因水管被损坏,一直在排查原因修缮,导致停产半个月,直至2025年7月7日下午找到原因,修缮管道通水后,当天晚上在没有对管道进行清洗杀菌的情况下,生产了上述产品33桶放在成品库内,货值金额66元。 2025年7月8日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遵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人员到当事人成品库开展抽样检测,抽取上述批次产品7桶,购样费2元/桶,共支付14元,违法所得7元。 当事人因被行政处罚过,担心不合格再次被处罚,因此未将上述产品销售,而是堆放在待检区。直至2025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行为,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将上述未销售的26桶水销毁。 当事人于2024年07月20日在位于镇宁自治县募役镇桐上村二桥组厂房内生产的该批次布依山泉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4-07-20、保质期:60天(建议开封后15天内饮用完)、商标:布依山、规格型号:18.9L/桶),经抽样检验,该批次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我局予以立案调查,于2024年11月6日下发《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市监处罚[2024]93号,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系1年内第两次抽检均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货值金额计算:2元/桶×33桶=66元 ※违法所得计算:(2-1)×7桶=7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司法机关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ZXSJ20250274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SBJ25520000701002744)打印件1份,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遵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人员抽取当事人生产的“布依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7-07,商标:布依山,规格型号:18.9
罚款7.5万元#
75000.00元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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