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众惠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小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P0M4Y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自编8号二楼2506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4〕550号
经查明,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1月12日,当事人批发给无锡**经贸有限公司的竹齿健180g云南中药牙膏(三七护齿、清新去口气、清热袪吙、酷白健齿)及竹齿健100g云南中药牙膏(消焱消止、清热袪吙)牙膏盒上标注“专利号:201930256642.1,广州**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被委托方:佛山市南海区***日用护理品有限公司,产品标准:GB/T8372,中药牙膏科普知识,三七、金银花、红花功效介绍”及三七、金银花、红花彩色图片,“云南中药牙膏”下方的白色长线条带有纹。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申请号:CN201930256642于2022年5月6日终止。该申请号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为牙膏盒,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无三七护齿、清新去口气、清热袪吙、酷白健齿文字,无中药牙膏科普知识,无三七、金银花、红花功效介绍及其彩色图片,“云南中药牙膏”下方的白色长线条无纹。
上述牙膏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或2023年12月26日。申请号:CN201930256642已于2022年5月6日终止且该申请号所保护的牙膏盒图案、色彩、文字与涉案牙膏盒上标注的图案、色彩、文字并不相同。当事人假冒专利违法所得11491.2元。
当事人:广州**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P0M4Y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房
经营范围 :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
根据锡市监案移〔2024〕3号《案件移送函》,本局对当事人涉嫌假冒专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调查,发现其经营的竹齿健云南中药牙膏牙膏盒上标注的专利于2022年5月6日日终止。
本局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案件移送函》一份。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2024年6月11日,检查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
证据四:2024年6月 13日,李某某到本局黄村所接受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五:《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各一份。
证据六:《证据提取单》三份。
本局于2024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已下架产品,属从轻情节。但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重情节。当事人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假冒专利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491.2元;2.处罚款18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9491.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所注明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行为
180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2
穗天市监处罚〔2023〕591号
对行为人假冒专利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众惠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P0M4Y
法定代表人:李小山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自编8号二楼2506房
经营范围 :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
根据投诉举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仿冒云南白药牙膏装潢进行调查,发现其经营的牙膏牙膏盒外观与牙膏盒上标注的外观设计专利不符,牙膏盒、牙膏皮上标注“云南”字样。
本局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由当事人委托佛山市南海区丹喜露日用护理品有限公司生产、并由当事人批发的云南中药牙膏牙膏盒标注“竹齿健 中药成分源自 云南中药牙膏 酷白健齿 双重薄荷香型 专利号:201930256642.1,广州众惠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中药牙膏科普知识,三七、金银花、红花功效介绍及其彩色图片,产品标准:GB/T8372”等。其正面、侧面(俯视)标注的“酷白健齿”为绿底白字,“云南中药牙膏”下方的长白色线条带有纹。牙膏皮上标注“竹齿健 中药成分源自 云南中药牙膏 ”。“云南中药”4字在牙膏盒正面、侧面(俯视)及牙膏皮上用较大字体醒目突出标注。经查,专利号201930256642.1设计产品的名称为牙膏盒,该外观设计专利无酷白健齿,无中药牙膏科普知识,无三七、金银花、红花功效介绍及其彩色图片,长白色线条不带纹。其所保护的牙膏盒图案、色彩、文字与涉案产品牙膏盒并不相同。“云南”地名作为商标使用,该商标未经注册。2021年10月至2023年 7月18日,当事人经营上述牙膏经营额(违法所得)72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举报信》一份。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2023年6月23日,检查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
证据四:2023年 7月18日,李某某到本局黄村所接受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五:《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一份。
证据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一份。
证据七:《证据提取单》一份。
本局于2023年8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一、本司在提交外观专利申请时提交了本司的所有牙膏盒包装,可外观专利证件下来时只有一张,让我司误以为本次申请外观专利是统一使用的。
二、牙膏盒侧面牙膏科普知识板块在申请专利时已经提供了相关资料,但专利证上面并未体现出来,故而我司误以为侧面图案及科普知识已经通过外观专利申请可以使用。
三、本司牙膏盒上面明确标注了本产品商标(竹齿健)中药成分源自云南,故对于我司所说云南作为商标使用并不认同。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假冒专利、将“云南”地名作为商标使用的定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二、专利号201930256642.1外观设计专利无“酷白健齿”文字,无中药牙膏科普知识,
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5-2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