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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外区鲲鹏调料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穆怀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4MA19JM2U9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坎头道街3号1层商服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6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市道外区鲲鹏调料批发部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0
(2025)黑0104民初20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市道外区鲲鹏调料批发部
徐**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9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市道外区鲲鹏调料批发部
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外市监处罚[2023]2913000207号
我局市场一中队接到案源信息转办单,编号:2023年1074号,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投诉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坎头道街3号1层商服的哈尔滨市道外区鲲鹏调料批发部销售带有“双桥”牌商标标识的味精,涉嫌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第103701号“双桥及图形”商标的所有权人。根据合同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是唯一被独占许可使用注册第103701号“双桥及图形”商标的合资公司。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被授权向有关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检举、控告侵犯注册第103701号“双桥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证第103701号,使用商品:第40类、味精,企业名称:广州味精食品厂,注册人地址:广东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南箕村,注册日期:1979年,有效期至:2033年02月28日,2008年7月7日转让给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8日对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坎头道街3号1层商服的哈尔滨市道外区鲲鹏调料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发部存有“双桥”牌味精,共计发现28袋。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厂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商品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将侵权商品进行扣押。 经调查发现,哈尔滨市道外区鲲鹏调料批发部经营者穆怀德于2023年4月份从上门推销的个人手里购进“双桥”牌味精40袋。经查,进货价格30.50元/袋,售货价格32.50元/袋,利润2.00元/袋,售出12袋,剩余28袋。以上售出侵权商品违法所得合计24.00元。哈尔滨市道外区鲲鹏调料批发部销售以上侵权商品共计违法经营额1300.00元。当事人承认上述侵权商品没有相关厂家手续,所有侵权商品没有财务账目,只有两张销货清单。上述产品经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产品。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我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且侵权商品数量较小,对社会造成危害不大,建议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质。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 3.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行为。 4.销售侵权商品图片,证明该商品为商标侵权商品。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已对当事人商标侵权商品采取强制措施。 6.财务清单,证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 7.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8.案源信息转办单,鉴定材料、商标注册证等内容,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商标侵权产品。 9.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及性质。
罚款0.1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900.0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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