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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恩创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阳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3331598705P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华一坡3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3
(2024)渝0103民初44995号
名誉权纠纷
重庆恩创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24-11-20
(2024)渝0103民初4004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图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重医附二院宽仁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3
2024-05-23
(2024)渝0103民初11907号
劳动争议
重庆重医附二院宽仁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帅**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4
2024-02-04
(2023)渝0103民初37903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重医附二院宽仁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刘**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5
2024-02-02
(2023)渝0103民初26504号
劳动争议
重庆重医附二院宽仁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徐*,江**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6
2023-12-20
(2023)渝0103民初26504号
劳动争议
重庆重医附二院宽仁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江**,徐*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7
2023-11-24
(2023)渝0103民初37903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重医附二院宽仁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刘**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8
2023-10-19
(2023)渝0103民初26504号
劳动争议
重庆重医附二院宽仁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江**,徐*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9
2023-06-01
(2023)渝0103民初139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莱美广亚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重医附二院宽仁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10
2023-02-01
(2022)渝0103民初3909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重医附二院宽仁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3-01
(2023)渝0103民初37903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重医附二院宽仁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刘**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23-12-03
(2023)渝0103民初37903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重医附二院宽仁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4
2019-07-19
(2019)渝05民初22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重医附二院宽仁康复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1-21
2019-10-22
(2019)渝05民初977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与重庆重医附二院宽仁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1-16
2019-11-20
(2019)渝0103民初1289号
健康权纠纷
石**与重庆重医附二院宽仁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964.52元
民事案件
4
2019-11-08
2019-07-19
(2019)渝05民初22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与重庆重医附二院宽仁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渝中市监处罚﹝2024﹞659号
经查,上述空气压力循环治疗仪(生产企业:常州思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号:苏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261159号,型号:YSK04G,产品编码:K04G18080926,生产日期:2018年8月21日,使用期限:五年)和空气波压力循环治疗仪(生产企业:广州龙之杰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粤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261239号,型号:LGT-2200F,产品编码:2200F001400460,生产日期:2017-02,使用期限:5年)均为重庆市渝中区残疾人联合会配发给当事人的康复设备,用于为持证残疾人进行康复服务,在使用过程中未收取费用,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上述2台医疗仪器均超过了使用期限。另查明,当事人接收上述2台医疗器械时未对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进货查验,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2台医疗器械的相关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综上,因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鉴于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况,故货值金额按1万元以下计算。因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未收取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管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1.空气压力循环治疗仪(型号:YSK04G)1台;2.空气波压力循环治疗仪(型号:LGT-2200F)1台。当事人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10000.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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