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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伏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海滨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3MAC2CM8N5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南山路174号太平洋一楼(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0
(2025)浙0213民初30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
宁波伏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葛*
奉化市人民法院
2
2025-04-07
(2025)浙0213民初1255号
追偿权纠纷
宁波市奉化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伏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徐**,葛*
奉化市人民法院
3
2025-04-03
(2025)浙0213民初17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潘**
葛*,宁波伏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奉化市人民法院
4
2024-09-06
(2024)浙0213民初366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宁波恒鑫达建材有限公司
宁波伏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舟山市皓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奉化市人民法院
5
2024-06-18
(2024)浙0205民诉前调46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洪瑞建材有限公司
宁波伏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6
2024-02-29
(2024)浙0213民初738号
合同纠纷
张*
宁波伏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奉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06号
当事人宁波伏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存在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25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4-12
2
奉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76号
当事人宁波伏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23年08月15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南山路174号太平洋一楼(自主申报)宁波伏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伏特新能源汽车广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给予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南山路174号太平洋一楼(自主申报)宁波伏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伏特新能源汽车广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30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