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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阿芳水果烟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火林注册资本:0.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1MA28Y3BB1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龙洋路1号朝北东首第一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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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4〕446号
2024年1月,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路林市场中某商户处进购黄鱼鲞。2024年7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现场在售的黄鱼鲞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数量2kg(其中备样1kg),单价150元/kg,销售额300元。2024年7月24日,本局收到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SP-ZD***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黄鱼鲞“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为“1.3g/100g”,标准指标为“≤0.6g/100g”,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的相关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25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且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剩余黄鱼鲞。按照抽样数量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黄鱼鲞的货值为300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采购上述不合格黄鱼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黄鱼鲞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800元。
8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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