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依夫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波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4MA38NNTA4Q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农业大道66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8
(2024)粤03民终34831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2-11
(2021)浙0106民初9915号
合同纠纷
江西依夫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铅市监处罚﹝2025﹞35号
经查,该批次五香笋豆总共生产了5件,每件10kg,售价为100元一件,总价500元,2025年2月27日通过网络销售4件,2025年2月10日,向乐安县望仙家乐多超市销售1件。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处罚人民币20000元; 合计人民币205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2
铅市监食生处罚﹝2024﹞3号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此批五香笋豆产品检出值为0.0167g/kg,属于微量超标,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3.4带入原则。完全符合带入原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此批五香笋豆产品检出值为0.0167g/kg,属于微量超标,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3.4带入原则。完全符合带入原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元
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3
铅市监食生处罚﹝2024﹞1号
经查,该批次柚子皮(香辣味)总共生产了30kg(实际销售30kg),销售价格为20元/kg,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00元。该批香辣柚皮(蜜饯)已全部销出,全部由分销商南昌鲜海记食食品店进行分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该批次柚子皮(香辣味)无库存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和生产加工销售台账,证明该次柚子皮(香辣味)生产销售的事实; 4. 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采取了控制措施; 5.召回公告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对该批次柚子皮(香辣味)进行了召回和整改的事实。 案件性质: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该《裁量基准》“(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1.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1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本局调查取证,积极查找原因并采取召回退货措施,以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建议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元(¥6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两项合计:人民币贰万零陆佰元整(¥20600元),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20000.00元
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4
铅市监食生处罚〔2023〕1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50000.00元
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